交通事故撞死牲畜是怎样规定( 二 )


“损害赔偿”是过错一方因为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 以经济方式给对方以弥补 , 这是建立在损害行为之上的 , 不以获得死牛的“处置权”为回报;而“商业购买”则是双方之间的“等价交换” , 双方本身都没有过错 , 之所以发生经济往来 , 完全出于自愿 , 本质上是商业行为 , 购买一方同时获得了对物的“处置权” 。
交通事故中 , 司机把养牛户的牛撞死了 , 如果司机全责 , 这是对农户利益的一种侵害 , 司机有义务有责任对农户作出经济赔偿 , 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 。
但是 , 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来说 , 在司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 , 本质上又属于民事责任 , 而民事责任的赔偿又是可以双方自行协商的 , 协商结果只要双方都自愿、都满意即可 。
也就是说 , 在这种案例中 , 司机一方给予的“经济补偿” , 既可以认为是“损害赔偿” , 又可以认为是变相的“商业购买”行为 , 关键看双方之间是如何协商的 。
说到这里 , “死牛该归谁所有”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1 , 如果照市场价赔偿了1.5万元是双方协商的“损害赔偿” , 那么司机依然对死牛没有处置权 , 他就不能带走;
2 , 如果双方协商的基础是“购买行为” , 那么司机给出1.5万的同时也获得了对死牛的处置权 , 此时带走、丢弃、送人都是他的权利 , 与养牛户不再有瓜葛 。
当然 , 这里所说的“市场价1.5万元”也是相对的“市场价” , 是当下活牛的市场价 , 而未来预期市场价有涨也有跌的可能性 , 并非一成不变 , 所以与其以“1.5万元的赔偿价格足不足值”来讨论死牛能不能带走 , 还不如以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准来判断能不能把死牛带走 。
说得更直白一点 , 双方之前协商的结果是“1.5万元并把牛带走” , 那你就带走;如果协商结果是“1.5万元是损害赔偿 , 残值(死牛)不能带走” , 那自然就不能带走 。
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双方前期理解上有分歧 , 一方理解成了“损害赔偿” , 一方理解成了“变相购买” , 这才导致在“处置权”的归属上争执不下 。
其实在处置这类问题上 , 最简单省心的办法就是报保险 , 由保险公司出面协商解决 , 如此才能省去很多后续的麻烦 。
先生开车把牧民的牛撞死了 , 要我们赔10000 , 我说赔钱可以 , 我们要把牛拿走 , 牧民不同意 , 双方都争执不下 , 我提了一个建议 , 不但我们没赔钱 , 牧民还赚了 。
我和先生开车去草原上放风 , 走到国道路口 , 突然蹿出来一群牛 , 先生刹车时已经晚了 , 一头牛被撞飞 , 牧民坐地上伤心的哭喊 。
我们下车一看 , 牛没气了 , 牧民老实巴交的说:我们养点牲畜容易吗?你开车看着点了哇 , 好好的一头牛没了 , 我还等着买个好价钱呢!牛没了 , 你们给我赔钱 , 至少10000块钱 , 不然我告你们!
一旁还有一只小牛犊子 , 脚撞跛了 , 我说:大叔你放牧没人说你 , 这是国道你肆意的赶着牲口像自己的路似的 , 你本身就错了 , 这条路不是为你开 , 是国道 , 禁止放牧的 , 你上哪告去?我还想有个说理的地方呢!
先生见牧民老实巴交的 , 我这样一说他结结巴巴的啥也说不出来 , 先生说:人家是老实人 , 不要为难人家 , 该多少钱我们赔就是了!
我说:行呢 , 给钱吧!但是这牛我们咋拿走唉?
牧民说:甚?要把牛拿走?凭甚?牛是我养的 , 凭甚拿走?
我说:牛是我花钱买的 , 为啥是你的?如果你不要我赔偿 , 牛就是你的 。
牧民死活不同意我把牛拿走 , 先生说:你要这么个死牛干嘛?给人家 , 本来就是人家的牛 , 我们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