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保护劳动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那么,劳动仲裁开庭申请人去不了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程序: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3、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
4、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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