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子法,在保护劳动合同参与者双方权益和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那么,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到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但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哪些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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