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 , 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 , 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 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 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 , 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 , 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 , 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 , 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 。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 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 , 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 。
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 , 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 ,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 。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 , “倘若发生冲突 , 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 , “人权如此重要 , 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 。例如 , 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 , 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 , 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 。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 , 有着深刻的合理性 , 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 。在宪政国家 , 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 , 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 。可以说 , 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 。
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 , 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 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 , 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 。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样认为 , “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 , 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 。这样 , 而且只有这样 , 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
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 , 《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 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而政府之正当权力 , 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时至今日 , 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主权在民” , 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 ,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 , 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 , 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 。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 , 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 , 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 , 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 , 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 。近年来 , 我国 。
有没有一本关于环境法论文的书呢
文章插图
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每年的环境资源法年会的论文集 。另外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一辑) , 科学出版社 , 2005年版 。
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 , 法律出版社 , 2003年版;徐祥民、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 , 法律出版社 , 2004年版;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5卷)》 , 法律出版社 , 2005年版;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 , 法律出版社 , 2006年版;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论丛(第7卷)》 , 法律出版社 , 2007年版;王曦的《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共出了三辑)等都可以满足您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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