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保护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草原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草原总面积将近4亿公顷,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0%,为现有耕地面积的3倍 。我国内蒙古草原面积达118.3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2.3% 。近些年由于过度放牧、过度的开垦等原因,导致了草原退化,生态环境受到较为严重的破坏 。因此,为了保护草原生态,制定了很多的保护制度,下面带您了解一下 。
【草原生态保护制度】 草原生态保护制度
1.草场超载、禁牧区放牧处罚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禁牧、休牧草原上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10元罚款 。
2.征用和临时占用草原补偿
项目征用地补偿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43号)标准执行,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一次性补偿,市格日勒敖都苏木草原征地补偿标准为3016元/亩 。按照草原临时用地补偿测算方法,临时占用草原补偿按照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
3.非法开垦草原处罚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面积在20亩以上,或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的,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
4.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对符合国家公益林补偿项目的灌木林地、有林地按照相关比例进行补偿,执行上级规定补偿资金标准为14.25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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