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 。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4.提取任意公益金;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 。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
个人独资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章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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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的一种,有营业执照,必须办理代码证,才可以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但是不是属于公司或者协会,没有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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