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修正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七 )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 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 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
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 ,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 , 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
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 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
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 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 , 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 , 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 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 , 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 , 其审批即行失效 。
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 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 , 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 , 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 , 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 ,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 , 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 , 经审核同意的 , 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 , 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 , 经审核同意的 , 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 , 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 , 经审核同意的 , 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
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 , 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 , 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