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 , 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 ,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 并按规定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 , 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 , 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 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 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 ,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 , 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 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 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 , 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 , 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 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 , 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 , 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 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 , 由市工商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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