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 , 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 , 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 ,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 , 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 , 经审核同意的 , 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 , 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 , 经审核同意的 , 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 , 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 , 经审核同意的 , 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
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 , 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 , 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 维护交通秩序 , 保持城市容貌整洁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 , 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 , 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 , 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 , 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 , 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 (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 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 , 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 , 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 , 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 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 , 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 , 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发布流动户外广告 ,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应当真实、健康 , 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 ,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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