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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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和标准:(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5、符合所公布职位要求的生源地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我国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25岁以下 。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 。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
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条件是什么?
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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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录用规定年龄在25岁以下,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 。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 。
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 。
满足以上要求并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1、受过刑事;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4、道德败坏;5、双亲没有服刑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
人民警察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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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 。
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25岁以下 。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