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和标准( 二 )


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 。
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
第八条 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 。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
第十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 。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警察招聘条件有哪些?

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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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如下: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是: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
【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和标准】5、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6、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