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四说法」“非婚同居”父母分手之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

随着时代发展 , 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多元化 , 以同居关系一起生活的“夫妻”也逐渐增多 。 这些“夫妻”未正式登记结婚 , 在同居期间就已经生育子女 , 当他们因各种理由分道扬镳之后 , 作为曾经“爱情的结晶” ,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逢四说法」“非婚同居”父母分手之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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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女士与周先生于2000年8月开始同居 。 2001年9月 , 林女士生育长子大周 , 现已成年;2014年6月 , 林女士生育次子小周 , 如今跟随周先生生活 , 在某地就读小学 。
虽然二人直至今日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记载户主为:周先生 , 妻:林女士 , 长子:大周 , 次子:小周 。
2018年 , 林女士与周先生因性格不合等诸多因素结束了这段同居关系 。 在分居期间 , 双方就曾协商分手 , 但由于此前未登记结婚 , 如今又无法达成相同意见 , 涉及到两个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便拖延至今未得到解决 。
「逢四说法」“非婚同居”父母分手之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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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孩子正是上学的年纪 , 本着不改变孩子正常生活与教育环境的原则 , 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次子小周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 , 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18周岁止 , 且对孩子的探视每月不低于3次 。
「逢四说法」“非婚同居”父母分手之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02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 , 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即便林女士与周先生并未领取结婚证 , 但其所生育的子女依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子女由谁抚养 , 应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 , 考虑到孩子现跟随周先生生活并在读小学 , 孩子由周先生抚养为宜 , 林女士则应每月支付其抚养费至孩子成年为止 。
关于林女士关心的探望权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本案中 , 原告享有对非婚生子小周的探望权 , 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 , 法院对林女士每个月探望非婚生子小周三次 , 周先生应对此予以必要协助的主张予以支持 。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小周由被告抚养为宜 , 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 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 而原告每月可探望孩子三次 , 被告应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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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逢四说法」“非婚同居”父母分手之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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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法官裴永林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 , 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抚养权利 , 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 , 不因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 。 同时 , 男女双方应当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 , 主动提高法律意识 , 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 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 , 这样才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 , 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 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
撰稿:裴永林赵苑彤
编辑:梁梦妮
审核:黄昕如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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