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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主播诈骗
一、网络直播主播情感诈骗套路
1、成立公司,由公司招聘的业务员在各交友平台上注册女性账号,以女主播的自拍作为头像,广撒网,寻找被害人 。聊天过程中,经过话术培训的业务员冒充女主播的身份,模仿女主播的语气和被害人聊天谈恋爱 。
2、首先主动搭讪被害人,告知自己的姓名和工作等基本情况(实际是虚假的)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让被害人刷小额礼物;然后再利用男人的爱美之心,说露骨暧昧的情话,比如"爱你、老公、想你了"来引诱被害人,让被害人刷更多的礼物;最后欺骗被害人说自己要和平台解约需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解约后就去被害人那里谈恋爱结婚,一次性骗取被害人一大笔钱 。主播通过被害人赠送的礼物,从平台获得高额收益 。
3、为了更好地吸引被害人,业务员会在聊天过程中让被害人点歌,再由业务员通过内部微信群告知主播,主播便会在直播间里唱歌、比心、卖萌、跳舞等,感谢特定的粉丝,让被害人的虚荣心得到满足 。一旦对方提出见面要求,业务员则会提前给女主播做好"功课",并由公司的女同事假装女主播的闺蜜,一同前往 。
4、等被害人没有钱财继续打赏女主播了,女主播就会态度冷淡,甚至拉黑被害人,不再聊天 。女主播会继续寻找下一个被害人,进行情感聊天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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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直播主播情感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诈骗罪一般行为方式表现为两种:采用虚构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法 。具体到网络直播主播情感诈骗套路中,我们发现,虚构事实的情况有:主播根本不是喜欢被害人,而是故意向被害人说一些露骨的情话;主播根本没有和直播平台签订高额违约金的合同,也根本不打算去被害人处谈恋爱结婚 。
隐瞒真相的情况有:和被害人聊天的,不是主播本人,而是业务员;主播本人的个人姓名、学历和职业等情况,都是虚假的 。
因此,网络直播主播情感诈骗行为,符合了采用虚构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的方法两种方式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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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罪如何量刑?
(一)依据诈骗数额来量刑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2、全国各地的诈骗罪定罪起刑点不一样,以安徽省为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1日施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0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
(二)具体如何量刑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 。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1年至1年零6个月刑期 。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6个月至2年刑期 。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三)哪些情节影响到最终法院量刑?
除了诈骗数额以外,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从犯、前科劣迹、累犯、未遂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都会最终影响到法院的实际量刑 。
1、14—16周岁犯罪,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30%—60%;
2、16—18周岁犯罪,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30%—60%;
3、未遂犯,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50%;
4、从犯,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20%—50%或以上;
5、自首,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40%以下或以上或免除处罚;
6、一般立功,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20%;
7、重大立功,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20%—50%;
8、坦白,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20%以下;
9、当庭认罪,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10%以下;
10、退赃退赔,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30%以下;
11、取得被害人谅解,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减20%;
【直播(主播)】12、累犯,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增10%—40%;
13、有劣迹,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增10%以下;
14、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的,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增20%以下;
15、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调节基准刑比例为增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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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判
四、真实法院判例
(一)诈骗数额5万元—50万元之间
1、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7.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其在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损失24.09万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剩余被骗财物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 。
2、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
(二)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
1、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鲍某、武某、费某等人财物合计1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
2、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三)诈骗数额500万元以上
1、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在巨额负债且无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向他人借款,且在借款后离开常住地以逃避催款,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6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2、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