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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是美好的,爱情是甜蜜的 。恋人之间的“礼尚往来”是再普通不过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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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 。然而,有时天不遂人愿,有的恋人好聚好散,有的恋人却好聚难散,甚至因为财产问题对簿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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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送大家四句话:
感情的归感情,
财产的归财产;
尊重对方感情,
保护自己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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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网事君为您介绍三起典型案例,帮您正确理解恋爱中“礼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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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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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礼物 分手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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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4月,孙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孙某给李某购买了项链、热水器、电动自行车 。2017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上述物品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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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本案中,孙某在恋爱期间购买项链、热水器、电动自行车赠与李某,该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涉案物品已交付,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孙某并无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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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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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互相赠送礼物是为了加深双方感情 。对于已经实际交付且未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时,如果无法确认赠与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品或给予金钱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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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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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 未结婚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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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3月,周某与王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两人打算在北京购置房屋,购房款为230万元 。2016年10月,王某的父母转款40万元给周某父母,房产证只登记了周某,此后双方未就该笔款项协商过偿还问题 。2017年6月,双方分手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价值及增值部分,经审理,法院判决周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60万元 。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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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虑到双方在购房期间系恋人关系,该笔款项系直接转款至周某父母名下,汇款后双方亦未就该笔款项偿还问题进行协商,且周某就该笔款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对双方的赠与,法院依法认定40万元汇款属于王某一方对购买涉诉房屋的出资 。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为共有 。因此,法院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结合双方实际出资、还款情况及生活状态,酌定周某给付王某折价款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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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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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无论房屋登记状态如何,房屋产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双方共有 。若最终未能结婚,则可以分割相应的出资份额及其增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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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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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付彩礼 未结婚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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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2月,杜某与焦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17年3月,两人按照习俗举行了定亲仪式,杜某给付焦某彩礼八万元 。2017年8月,两人分手,且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杜某诉至法院,要求焦某返还彩礼,经审理,法院判决焦某返还彩礼八万元 。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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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双方虽然已经举行定亲仪式,但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法院支持了杜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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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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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 。登记结婚前,男方赠送彩礼且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的,分手后女方一般需要返还该彩礼 。
希望准备结婚的朋友们在赠送彩礼时慎重而为、量力而行 。
【比较事儿(事儿上见吧)】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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