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供暖报停新要求 供暖报停后修复要多少钱

一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合同书格式条款加剧消费者义务被惩罚
每到供暖季,因各种各样缘故,会出現住户对暖气片开展报停解决的状况,这部属一切正常状况,但是许多住户必须修复采暖时,却被告之要缴完所有取暖费才能为其修复采暖,热力公司这类作法合理合法吗?此前,承德市销售市场监督机构得出了回答 。
■违纪行为


2019供暖报停新要求 供暖报停后修复要多少钱

文章插图
我区某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稽查人员在查验中发觉,某县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应用的《报停协议合同》第四条要求:“承包方报停后,如需修复采暖,承包方应补足全额的取暖费”,该內容归属于不合理格式条款,因涉嫌加剧消费者(即供暖户)的义务 。
【2019供暖报停新要求 供暖报停后修复要多少钱】■经典案例
稽查人员称,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供暖户申请办理报停协议书中,与消费者(即供暖户)签署事前印刷、统一文件格式的《报停协议合同》,并在沒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根据的状况下制订“承包方报停后,如需修复采暖,承包方应补足全额的取暖费”的格式条款 。
经调研,2015—二零一六年度某县区现有2996户供暖户与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报停协议书,在报停期内有81户供暖户申请办理修复采暖,在其中72户是以当初11月份修复的,归属于一切正常范畴的供暖时间,应全额的收费,此外有9户是以十二月以后修复的,也按全额的收费,即当初12月份6户,多收费2276元;第二年1月份2户,多收费1524元;第二年2月份1户,多收费1212元,累计多收费501两元,属非法所得 。
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所述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归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书格式条款加剧消费者义务的违纪行为 。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可以格式条款、通告、申明、店内通告等方法,做出清除或是限定消费者权利、缓解或是免去经营者义务、加剧消费者义务等对消费者不合理、不科学的要求,不可利用格式条款并依靠方式方法强制交易” 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选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书的,经营者不可在格式条款中加剧消费者下述义务(三)别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可由消费者担负的义务”的要求,组成了经营者利用合同书格式条款加剧消费者义务的违纪行为,理应依规给予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