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医美广告制造“容貌焦虑”?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打击!

总局|医美广告制造“容貌焦虑”?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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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截图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 (采访人员张文婷)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提升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将重点打击制造“容貌焦虑”、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等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将对以下十种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是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是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是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四是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是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是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是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九是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十是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针对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征求意见稿》提到,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一是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二是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的,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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