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防疫要求,罚!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8月1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11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28例,本土病例83例。
8月11日,长江日报采访人员梳理发现,国内多地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罚。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妨害传染病防治
7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首例确诊病例毛某宁来到扬州,居住在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到扬州后,毛某宁因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症状,于7月27日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时被控制。7月28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在毛某宁到扬州被隔离治疗之前,其未按防控措施要求,报告南京禄口旅居史,隐瞒行程,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严重后果。
毛某宁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毛某宁拒绝说明来扬州之后的行程,拒绝配合流行病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7月31日,南京警方也通报3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
7月26日至28日,沈某某(男,39岁,安徽舒城人)、张某某(男,31岁,江苏兴化人)、王某(男,31岁,安徽来安人)3名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绕行等方式,分别先后协助多名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逃避离宁查验点检查并离开南京。7月29日至30日,沈某某、张某某、王某3人先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上述离宁人员已全部落实追踪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7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接三元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报,有人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三元区有2例新冠肺炎阳性病例(南京和张家界返三元)、隔离73人密切接触者”的虚假信息。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核处工作。
经查,7月30日上午,三元辖区某小区居民罗某外出时听到有人议论“三元区有2例新冠肺炎阳性病例”后,在未经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于当晚编造上述不实信息发布至三个微信群,导致叶某等人转发,造成该不实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经快速反应、及时辟谣、源头处置,该不实信息未进一步蔓延扩散。目前,罗某、叶某等人已深刻认识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已对罗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叶某进行批评教育。
8月2日,一则“高新区医院有一例新冠肺炎患者”的消息在临沂市高新区某小区业主群内出现,引发小区业主恐慌。
接警后,临沂市高新区公安分局立即向区疫情防控部门核实,确定该信息为虚假信息。经查,该谣言为小区居民张某(女,30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至小区物业群内,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张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政府通告
2021年8月10日,南京警方通报4起棋牌室拒不执行市政府相关疫情防控通告的案件。根据通报,南京市《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实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43起棋牌室拒不执行《通告》的案件。现将近日查处的4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件之一是南京江北新区某棋牌室负责人陆某某(女,50岁,安徽滁州人),提供场所供王某、朱某等人打麻将赌博。陆某某、王某、朱某等人已被江北新区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