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民法典如何影响医患关系?听听教授怎么说( 三 )


书 摘
【案例一】住院患者在医院外自杀 医院有无责任2009年3月,41岁的患者贾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晚期肺癌,进行住院治疗。同年4月3日19时许,患者因不堪忍受癌症带来的痛苦,住院期间私自离院到附近的天桥自杀身亡,患者家属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患者家属诉称,虽然患者死亡是其自身造成,但客观上医院作为具备三甲资质的专业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护理义务,疏于管理,任由病人自由出入医院。在发现病人失踪后,医院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寻找或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延误了阻止患者自杀的最佳时机。医院根本没有尽到作为专业医院的合理看护和日常注意义务。患者的死亡在客观上与医院的重大过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医院的过错使得家属因此蒙受失去亲人的巨大精神痛苦。据此,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3万余元。医院称,患者入院时,医院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及家属,住院病人不得随便外出。患者入院后,医院确定其护理等级为三级,其在治疗期间病情平稳,无任何异常表现。事发当天,患者在医院门口过街天桥跳桥自杀,其死亡系自杀,是行为人主观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医院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患者选择自杀结束生命与医院诊疗合同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查明,案发当天,患者的嫂子对其进行护理。患者出医院大门时,身着深色长款大衣。医院门口有“住院病人,请勿外出”的警示标语。一审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医院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无责。
【案例二】医院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发文 虚构单位“黑幕” 法院如何判决原告为某医院,被告占某、薛某。两被告系恋人关系。被告薛某系原告药剂科工作人员。被告薛某与药剂科同事朱某在工作中时有矛盾发生。为报复朱某,两被告合谋,冒用朱某身份,于2011年12月底起,在天涯等网站发表了一篇标题为《揭肿瘤医院黑幕:克扣病人药品月捞40万》的网帖,在该篇文章中,两被告虚构了原告克扣病人药品的事实。该文在网上发布后,引起多方关注。原告就此在内部自查,朱某否认发表过上述文章,故原告向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公安机关接报后,查实该篇文章系两被告发布,对两被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两被告为此于2012年4月28日向原告提交了道歉信,并在网上确认原网帖内容与事实不符,就事实进行了澄清,向原告致歉。对此原告未予接受并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冒用他人名义在网上肆意发表内容不实的网帖,且其网帖标题醒目,表明意思明确,普通网民观阅后,以其认知水平,必然得出原告克扣病人药品、确实存在黑幕的读后感。同时,涉案网帖经网络传播,已扩大了传播面。本案诉讼至今,两被告对上述网帖内容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案所涉损害事实确实存在,应得到确认。由于原告作为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其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涉案网帖内容的传播,使广大公众对原告乃至医疗行业的信赖度产生怀疑,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使原告的信誉受到侵害。因此,两被告的涉案网帖内容,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名誉侵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两被告已在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原告主张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原告主张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两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原告该项请求,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占某、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某医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本院审定。
人格权
民法典中最大的亮点和创新,是对“人格权”的重视贯穿始终,其范围甚至扩大到了未出生的胎儿和已经离世的生命。“人格权”是基于完整的“人”而定义的权利。譬如民法典规定,虽然胎儿没有任何行为能力,但也要将胎儿视作“人”来看待,其利益也要受法律保护;死者作为曾经存在的生命,其人格利益依旧存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这就是说,人格权保护的“人”不是“经济人”“法律人”,而是拥有完整生命与情感的人。“人格权”是在整个生命范围内起作用的。这不同于“财产权”,财产权是基于财产而取得的权利,当人们之间产生了财产关系时,才有了财产权的矛盾与冲突;也不同于“隐私权”,隐私权基于私人信息而存在,当一个人有了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时,就有了隐私权。“人格权”贯穿于我们的生与死,将每个人视作生机勃勃的生命。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说:“在如何看待人的问题上,最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的重大创新——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人格权是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而非一套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组合,从这个意义看,法律就不是由工具理性驱动的,而是回到人的最初的生命情感状态。我们如何看待法律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看法律如何定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