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民法典如何影响医患关系?听听教授怎么说( 二 )


读+:民法典实施后,对我们日常就医会带来哪些变化?
刘鑫:我想,最核心的改变肯定是促使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和开展医疗业务、医疗活动的时候更进一步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者到医院就医更多的是被动在接受医院医务人员的安排。这种关系长期持续下去,就会让医院理所当然觉得自己是支配患者的,患者也就理所当然接受自己被支配的这种角色。一旦形成了这样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就会导致医院有意或无意地侵犯或者不尊重患者的一些基本民事权利。实际上,医患双方应该是平等主体关系。此次民法典的颁布就从各个层面来规范了公民的各项民事活动或民事权利,这不仅可以帮助医院进一步地提升对患者基本民事权利的重视,还将规范医院在医疗工作当中加以落实,从而在制度层面和行为层面体现出来。其次,民法典的实施会促使就医和医疗服务更加规范。当医生被临时安排了其他特殊任务或者做手术耽误了,导致没办法给患者提供门诊,这时就需要医院为患者及时采取可弥补的办法。这是一项改善医疗服务很重要的举措。再比如,患者预约挂号后爽约,就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医患双方没有对立的东西,共同的敌人就是疾病读+:医患关系是近几年来大家讨论较多的话题,您认为医患关系中存不存在“弱势群体”一说?
医院|民法典如何影响医患关系?听听教授怎么说】刘鑫:弱势群体是存在的,但是弱势群体的概念是相对的。长期以来,大家都在说患者是弱势群体,因为患者对医疗卫生健康信息的掌握不够充分,甚至是没有掌握,处于弱势的一方。另外,医院是机构,而患者作为个人,相比较而言患者也属于弱势。但反过来讲,医院也会成为弱势。比如说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有些患者对医疗的结果不满意就会不走正常的渠道,去医院闹,有的人还会采用一些其他方法,比如说在医院里缠着医生,让医院拿他没辙。还比如说,当涉及到要起诉的时候,有些人也会采用同样的方法给法官施加压力,以至于有些时候法院可能就会做出一些有利于患者,而不太有利于医院的决定,这个时候医院就是弱势的一方。
读+:民法典中有哪些内容可以用来避免出现“弱势群体”的可能性?这些条款是否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刘鑫:民法典中有一些规定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是很有意义的,对医患双方都有有利的一面。作为患者来讲,可以利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些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说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如果是因为医院或者医生的过错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么就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可以直接起诉医院。侵权责任编里还提到了患者的病历知情权。作为患者,可以及时拿到证据,第一时间封存病历;而且,如果医院在病历上不规范,还可以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做出更有益于患者的处理,这对患者是有利的。从医院角度来讲,医疗欠费是他们的一大困扰。根据民法典,可以梳理出几个最大限度避免欠费的办法。如果大家都遵守法律,都遵守制度规范,民法典毫无疑问是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但关键是目前还存在一些患者或者医院不那么遵守法律,所以在目前,民法典的作用还没有那么明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当我们社会更多地去强调法治,无论是政府、法院,还是普通公民,都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用规则来规范我们的行为,那我想,民法典可以让社会更加规范,使医患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为改善医患关系提供契机。我认为理想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个充满信任、和谐的友好关系。因为医患双方按理说不是敌人,这两者之间没有对立的东西,但我们有共同的敌人,那就是疾病。作为医务人员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肯定不是想让患者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所以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样的。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维权观,一定要明白医学不是万能的读+:站在患者立场,遇到医疗纠纷问题,我们该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刘鑫:我认为首先是理性,理性是必须的。现在有个别患者不讲理性,认为人在医院看病死了,那医院就肯定有问题,这种想法肯定是不对的,是不理性的。没有谁能保证把病百分之百治好,也不能说患者在医院做手术,患者去世就一定是医院的责任。第二,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维权观。有的时候,患者、患者家属进行所谓的维权,实际上更多只是在考虑自己利益上的得失。我经常遇到通过各种关系从患方角度来找我的,在我看过他的病历分析后,我和他说,你还是不要去折腾了,没有意义的。结果他说,刘老师,你这样说我好失望,这样我们就拿不到钱了。那我就说,你的思维是有问题的,你没有正确的维权观。一定要从医院拿到钱才表明你成功了吗?其实我们更应该搞清楚你的亲人为什么去世了?是疾病本身造成了死亡,还是医生的失误造成了死亡,并不是从医院拿到了钱才算是维权。正确的维权观实际上就是要搞清事实真相,如果医院做得很好,你要感谢。只有当医院失误了,没按规定来工作,造成了患者的损失、损害,医院才应该要赔偿。例如,我书中就提到过梁某在成都某医院住院,但是治疗效果不满意的案例。梁某就医后对医院治疗产生质疑,但是他没有去闹,而是第一时间收集自己的病历资料,提交给法院。最后法院发现,被告医院的病历资料中存在会诊记录、检查报告、术前讨论记录丢失等问题,推定该医院存在过错,应该对梁某进行赔偿。所以,遇到了问题,你可以怀疑医院出了问题,但是一定要依照法律程序去进行维权,该投诉投诉,该取证取证。第三,大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我们一定要明白医学不是万能的,有些病还真是治不了的。在医院打针吃药、做手术也有可能会出现意外,这就是正常的医疗风险。只有有了这种正确的医疗风险意识,我们才能更加理性地看待医生、医院的行为。另外,不要去相信医院之外的一些所谓的“大神”、巫医,这都是不切实际的。你要是信了,肯定就容易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