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民法典如何影响医患关系?听听教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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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神州大地上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涵盖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了非常重要的生老病死、求医问药。
民法典如何影响我们的“看病”,如何影响今后的医患关系?《民法典时代医疗活动实务指南》针对民法典中与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实践活动有关联的各项规定,将医疗实践活动归纳出16个专题,并结合97个来自典型医疗司法的实践案例,为我们作出了进一步的解读、解析。该书主编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接受了长江日报《读+》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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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是《证据科学》《中国法医学杂志》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员。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中最大的亮点和创新一个人从呱呱落地到暮色苍茫,都免不了与医院打交道。从普通人的立场出发,我们除了希望能够在医院重获健康,还希望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城市的医院越来越多,医院的楼盖得越来越高,但医患矛盾依旧存在,针对这些现象,民法典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翻阅民法典,感受最深的就是,字里行间无不透露着对“人”的保护。民法典是物法、行为法,但其核心是人法。离开了人,民法典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这次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成为了民法典中最大的亮点和创新,对人格权的重视也贯穿于医疗活动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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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医疗活动实务指南》,刘鑫 陈伟 张宝珠 主编,国家行政管理出版社。
人格权作出了对“生命”的解读。一般意义上,我们认为“生命”即从人的出生时始到死亡时止,人只有在“生命”的范围内,才能享受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因此受人格权的保护。但此次民法典将人格权范围扩大到了未出生的胎儿和已经离世的生命。民法典规定,虽然胎儿没有任何行为能力,但也要将胎儿视作“人”来看待,其利益也要受法律保护,也可以成为继承人,成为继承遗产的一分子。而死者作为曾经存在的生命,其人格利益依旧存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其次,民法典对医生和患者人格权的保护也较为完善,这也是改善医患关系过程中无法绕开的一个环节。民法典明确,“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医生人格权益的保障,也从另一方面帮助我们认清,医生是一门特殊的职业,具有神圣的使命,但同时也是普通人。对于患者人格权益的保障在民法典中体现得也很细致。其中,对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强调“患者作为自然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2021年1月23日,上海采取疫情公布“只提地点不提人”的报告办法得到网友好评。在报告中,3名确诊病例没有被公布姓名,而是以病例1、病例2、病例3来替代,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也被隐去,也没有单独公布每个人的行动轨迹。患者也是人,其隐私权也应当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护。除此之外,民法典中关于“人”的保护还有很多,关于生的尊严、死的尊严、个人身体权的保护等都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人格权的保障与否,决定着人在社会中得到的关爱和生活品质,在医疗活动中这一点尤为重要。只有医患双方的人格权都得到充分保护,医患关系才能得到改善。
访 谈
医院里有父母不管的孩子怎么办?民法典也考虑到了读+:您认为民法典的实施将为医疗行业带来哪些改变?
刘鑫:首先,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到老百姓生活中方方面面,涵盖了吃、喝、拉、撒、睡、生、老、病、死、残,而后五项肯定属于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域。从这个角度来讲,民法典跟咱们的医疗卫生工作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民法典一共有七大编,其中四大编都与我们的医疗卫生工作和老百姓的生活健康保障有密切关系,分别是总则编、人格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每一编都有其亮点。在总则编中有一些新的规定跟我们的医疗卫生工作息息相关。比如说,医院里有一些父母不管的孩子,那监护人怎么确定呢?在民法典中就有规定,当涉及到监护人争议时,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来申请变更监护人。除此之外,总则编中还谈到了意定监护的问题。意定监护实际上对现在医疗卫生领域比较麻烦、比较被动的事情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就是我们讲的尊严死、消极安乐死,这类放弃治疗的问题。积极安乐死我们肯定没有办法推动,但是像消极安乐死这种放弃治疗的行为在我们的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从法律角度上说,这种放弃治疗的行为是不允许进行的,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却很多。“很多”不等于合法,“很多”就可能存在有操作不规范的可能性,还不排除有一些犯罪行为在其中。此次民法典在33条确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在后面的人格权编中又规定了生命权的含义,包括生的尊严、生存的尊严,以及死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