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家医院做了检查去到别的医院还有重复做

这个问题提问者问得看似简单轻松,但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其实是一个“各医院如何共享病人的检查报告、影像数据”的问题。?早在2012年原卫生部在《关于2012年各地加强医药费用控制有关情况的通报》中,对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提出实行检验结果互认,减少患者就医成本提出了要求。各地区也陆续推出了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互认医学及影像的检验与检查结果的文件。如2010年广州佛山肇庆三市卫生局确定广佛肇三地23间市级医院实施部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通用,类似的医院互认检查结果的情况也不断在全国其他地区推行。为什么这家医院做了检查去到别的医院还有重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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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如此,但在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医院之间检查结果相互不承认的问题,为什么会这样?相对来说,“结果共享”更多的是同级医院之间以及下级医院认可上级医院的检验结果,而一家医院不认可其他医院的检查,更多的是存在上级医院不认可下级医院检查结果的现象,如,三甲医院不认可二级、基层医院的检查结果,等。第一,其他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比如手术等;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这些情况下,原来的检查结果已经失去了意义,当然需要重新做。第二,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患者的病情时刻在变化,需要即时的、即刻的检验结果,也需要重新做检验。第三,各级医院检验科的实验室检测能力相差悬殊,标本检测结果相差很大,有的医院检测能力水平也有待提高,如此,就很难做到检验结果互认,需要重新做检查。第四,即使是精确规范的检验结果,也只能反映患者检查当时的病情状态,有的疾病病情变化快,一旦病情发生了变化,再次就诊时还是需要做检查;第五,不同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有效期不同,如免疫类的化验结果有效期可达3个月以上,而血液化验检验结果通常是变化最快的,有时甚至可能一天要测几次。第六,对于检验结果互认出现的医疗纠纷,我国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究竟是追究主治医生还是报告单原出具单位的责任。医生依据外院检验结果进行诊治,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在法律上责任认定不明,认可外院检查结果的医院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如此,在目前检验结果互认标准体系还未规范化前,医生在对待外院检验结果时会十分慎重。亟待有关各方在“医院共享病人的检查报告、影像数据”方面完善各项政策和配套设施,特别是加强法律方面和信息化建设,如此,既节省医疗资源,避免巨大浪费,又减轻了患者负担,医院在“共享检查结果”的同时,也避免了后顾之忧,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希望“共享结果”能真正早日实现。更多医患故事,请大家关注我的趣头条号:麻醉超人钢铁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