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之剖析宋朝时期人民生活( 三 )


历史文化之剖析宋朝时期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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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低消费的广大人民群众而言 , 综合男女老幼 , 平均标准应以1.5升为宜 。 但仅有粮食是不行的 , 还必须煮成饭 , 还需要柴、菜、调料等生活必需品 。 宋末的两浙人方逢辰 , 在首诗中有笔账目:“父母夫妻子妇孙 , 一奴一婢成九口 。 一口日啖米二升 , 茗醛酰酱菜与薪 。 共来日费二三斗 , 尚有输官七八分 。 ”照此计算 , 9口之家的日常消费 , 总共为2至3斗粮食 , 权且约以2.5斗计 , 那么除了1.8斗的口粮外 , 其余7升粮食的价钱为“茗醛酰酱菜与薪” , 即副食与燃料的价钱 , 人均0.77升即7合7勺 。 也就是口粮的38.8% 。 由于粮价因地而异、因时不同 , 要综合考察基本生活费用 , 必须和钱一起综合衡量 , 或以钱为综合衡量单位 。
官方的救济标准 , 可以视为生活费用的底线 。 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 , 开封因大雪苦寒 , 不少贫穷市民被冻死 , 朝廷下诏救济:“令籍贫民不能自存者 , 日给钱二十 。 ”元祐二年(1087年)范祖禹在开封时指出:“饥穷之人 , 日得十钱之资 , 升合之米 , 则不死矣 。 ”熙宁二年的每天20文中 , 包括购买食品费用 , 元祐二年的10文 , 则是除了食品之外的其他必需费用 。 也即在当时的开封 , 维持生命的最低费用是每天20文 。 宣和二年(1120年) , 诏书要求安置贫民的居养院中 , 官方为居养人每天供应粳米或粟米1升和“钱十文省 , 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 , 五文省 , 小儿减半” 。 还有钱10文省 , 冬季十一月至正月每月外加柴炭钱5文省 , 小孩减半 。 南方地区差别不大 。 宋徽宗时 , 杨时载两浙杭州的居养院 , 官方对居养人的供应标准是:“人给米二升 , 钱二十 。 ”每人每天给米2升 , 钱20文 。
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 , 朝廷规定 , 对那些无人供饭的囚犯 , 由官方拨钱供应:“临安日支钱二十文 , 外路十五文 。 ”在临安府者每天支钱20文 , 外地者每天15文 。 临安府物价高 , 20文可以保证其饿不死 , 而在外地 , 15文就够了 。 绍兴三十二年 , 洪适言:“沿边已招纳降胡 , 若使之饥寒失所 , 则必怨望 。 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 , 券钱最多 , 日不过千六百金 , 尚不给用 , 则其余可知 。 ”招待投降的金国大将一家 , 官方每天的拨款是1贯600文 , 若以22人计 , 则人均72文 , 对于大将家庭来说 , 确实不够用 。 宋孝宗时 , 陈造与人讨论淮南救灾问题时 , 建议兴修水利 , 以工代赈:“一夫日与米五升 , 钱百五十 。 人食二升 , 用钱五十 , 其余劣可饱二三口 , 彼何患不乐从 。 一家二人从役 , 则六七口免涂殍矣 。 某亲见熟乡之募人焊田 , 食之而日与百钱 , 民奔趋之 。 ”一位青壮男子 , 每天的基本消费是米2升、钱50文 。 南宋中后期 , 随着物价的上涨 , 生活费用提高 。 如宋宁宗时 , 湖州按朝廷指令每天造甲二副 , “所用工匠 , 并是追逮 , 则非应募 。 其人在甲局 , 每日等差支钱 , 日二百 , 下至一百五十文 , 固不敢减克 。 然只能养其一身 , 而不能养其一家” 。 每天工资150文至200文 , 只可以供个人食用而不能养家 。 宋宁宗时朝廷赈灾:“朝旨人日给米二升 , 钱二十 。 ”人均基本消费是米2升 , 钱20文 。 建康府于宝祐四年(1256年)所创建的安乐庐 , 是安置旅行中的军民客商的官办医疗救助机构 , 除了医药费外 , “每病人一名 , 曰支白米一升 , 柴炭钱三百” 。
住房面积

历史文化之剖析宋朝时期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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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是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
古代社会讲究身份等级 , 建筑尤其不能逾制 。 就宋代而言 , 等级的礼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建筑规格、形制方面 。 宋代的“臣庶室屋制度”是:“私居 , 执政、亲王曰府 , 余官曰宅 , 庶民曰家……凡民庶家 , 不得施重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 , 仍不得四铺飞檐 。 庶人舍屋 , 许五架 , 门一间两厦而已” 。 所谓不许平民住房超过“五架” , 是指一个房间的规模而言 , 但并不能实行 。 如开庆年间的象山县 , 有谢元五租的一所房屋就是3间7架 。 甚至有“一个茅庵 , 三间七架 , 两畔更添两厦 。 ”至于房间的多少 , 更没有限制 。 宋代社会比较开放 , 住房面积的大小 , 主要取决于财力大小和人口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