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实施细则 考核 年度 执业 律师 安徽省
具体工作流程和 时间安排 , 由省律师协会规定 。
第十四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 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三)获得 。
7、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 明材料;(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五)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 , 应当提交新的相 关证书或证明;(六)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要求提供必要的其他材料 。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 , 上一年度在本所执业未满六 个月的 , 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体律师大会 , 开展执业年度考核 ,听取律师个人总结 , 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
根据考核评议情况 , 由律师事务所 依据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 , 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 核意见 。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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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 , 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 , 应当按照规定 的时间将律师执业情况总结、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 见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组织考核的协会 。
第十七条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 , 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 , 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反馈情况和意见 , 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 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 , 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 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 考核 。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 。
9、 , 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 将考核结果在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
公示期七日 。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 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 协会申请复核 。
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
第十九条 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 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 , 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一)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 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 未届满的;(二)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
10、;(三)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 , 应当调查处理的;(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五)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将业务档案归档的;(七)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 ,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 次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 律师事务所应当如 实报告 , 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 加考核的 , 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 , 书面责令 其改正 , 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
律师被 。
【安徽省|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11、评定为“不称职” 的 , 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予以训诫 。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由组织考核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 ,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 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
第二十三条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 , 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发现律师 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 , 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 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 , 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后 , 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于每年的 4月 10日 前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 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321/0021740774.html
标题:安徽省|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