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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水泥厂之安全培训教材课件(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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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水泥厂之安全培训教材,2,湘潭中材牛力水泥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 。

13、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防治职业病 ,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
本法所称职业病 ,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并采取措施保障 。

14、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 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 ,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

15、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 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 接受监督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 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职业 。

16、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 。

17、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 , 不得使用 。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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