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硝酸盐“峰值”期腌菜风险高

编者按
近日 , 浙江省诸暨一5岁女孩在食用自家腌制的泡菜后 , 出现中毒症状 , 经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 呈现嘴唇发紫 , 有明显缺氧症状 , 经治疗脱离生命危险 。 那么 , 亚硝酸盐是什么?如何引起食物中毒发生?有何相关标准和法规呢?
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含氮无机化合物 , 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应用于肉制品中 。 在硝酸盐的形成过程中 , 由于微生物的作用 , 常伴随亚硝酸盐的产生 。 常见的亚硝酸盐主要有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 , 其外观与食盐类似 , 呈白色至淡黄色 , 粉末或颗粒状 , 无臭 , 味微咸 , 易潮解和溶于水 。
过量摄入会导致中毒
正常饮食情况下 , 人体中的亚硝酸盐主要是食物和饮水中的硝酸盐在口腔及胃中细菌的作用下转化而来 。 研究表明 , 亚硝酸盐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被还原为一氧化氮 。
但是 , 如果短时间内经口摄入(误食或超量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 , 则易引起急性中毒 , 使血液中具有正常携氧能力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 , 失去携氧能力 , 造成组织缺氧 , 称为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 当摄入量达到0.2g~0.5g时可导致中毒 , 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 。 中毒的特征性表现为紫绀 , 症状体征有头痛、头晕、乏力、胸闷、气短、心悸、恶心、呕吐、腹痛、腹泻 , 口唇、指甲及全身皮肤、黏膜紫绀等 。 严重者意识朦胧、烦躁不安、昏迷、呼吸衰竭直至死亡 。
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的发生与性别、年龄无关 , 无明显的季节性和地域分布 , 中毒场所以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居多 。
常见的亚硝酸盐致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四类 , 一是由于亚硝酸盐在外观上与食盐相似 , 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或食用 , 是引起中毒的主要原因 。 二是由于我国很多地区有家庭自制加工肉制品的习惯 , 如果食用含亚硝酸盐过量的肉制品也会引起食物中毒 。 三是贮存过久、腐烂或煮熟后放置过久及刚腌渍不久的蔬菜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会有所增加 , 该情况下食用易导致中毒 。 四是个别地区的井水含硝酸盐较多(称为“苦井水”) , 用这种水煮的饭如存放过久 , 硝酸盐在细菌作用下可被还原成亚硝酸盐而导致中毒 。
值得一提的是 , 腌菜中亚硝酸含量仅仅在腌渍的第二天到第十天大量存在 , 在亚硝酸盐“峰值”期时 , 含量可以达到100mg/kg以上甚至更高 , 可能达到令人致病的含量水平 。 简言之 , 腌渍后两天以内或是半个月至一个月后食用的咸菜 , 其含有的亚硝酸盐含量往往不能对人体造成影响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使用作出严格规定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规定亚硝酸盐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0~ 0.2mg/kg·bw 。 世界各国也均对亚硝酸盐在食品中的使用限量作出规定 。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有着严格要求 , 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亚硝酸盐是安全的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等加工中使用 , 并规定了最大使用量和最大残留量 。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对生乳、包装饮用水、腌渍蔬菜等产品中的亚硝酸盐残留量均作了相应的限量规定 。 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
多方合力防范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使用亚硝酸盐时 , 应设置专门场所保管 , 严格标记和使用管理 。 在遵循相关标准的前提下 , 通过原料控制、生产规范等有效措施 , 来降低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 。
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 严格执行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相关规定 , 特别要严格监控熟肉制品的制作过程和贮存环境条件 。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亚硝酸盐生产和使用的管理 。 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买、贮存亚硝酸盐 , 严禁使用工业用盐 。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 应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食盐 。 要注意食用新鲜蔬菜 , 不食用存放过久或变质的蔬菜;吃剩的熟菜不可在高温下存放过久 , 饭菜最好现做现吃 。 尽量不用“苦井水”煮饭 , 不得不用时 , 应避免长时间存放 。
□赵云峰 马冠生 陈 芳 曹雁平 阮光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