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从可行性到优越性,问路数据信托( 二 )


在我国 , 2016年11月 , 中航信托发行了首单基于数据资产的信托产品 , 总规模为3000万元 , 这也是我国数据信托业界的首创产品 。 在该产品设计中 , 委托人数据堂将自己所持有的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 并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获得现金收入 , 受托人中航信托委托数据服务商对特定数据资产进行运用增值并产生收益 , 向社会投资者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
此外 , 借助在大数据领域的积极探索 , 中航信托与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国内外优质企业与集团展开深入合作 , 主导并参与了对英国领先数据商的国际并购等 , 创新研究通过开展数据信托服务 , 满足数据产业深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 为金融机构聚焦数据资产探寻发展机遇 。
在英国 , 2017年《英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报告》宣布投资1亿英镑用于人工智能研究 , 并建议利用数据信托制度建立数据投资治理架构 , 以确保数据交换是安全和互利的 。
美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也为在线服务提供商收集和使用最终用户数据确立了明显的信托义务 , 即明确要求在线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及其相关数据承担谨慎、忠实和保密义务 。

陈根:从可行性到优越性,问路数据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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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中 , 2018年阿尔法贝塔公司(Alphabet)的子公司人行道实验室(SidewalksLabs)也提议使用独立的数据信托来管理其在加拿大多伦多码头区(Quayside)智能城市项目开发中收集的数据 。 另外 , 微软也已经尝试过使用数据信托来监督对德国客户数据的访问 。
可见 , 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 , 数据信托在数据安全治理中已获得相当程度的认可与实际应用 。 当然 , 数据信托作为大数据时代的新生事物 , 仍然不是完备的 。
一方面 , 在商业模式开发方面 , 数据信托仍有很多疑问与不解 。 尽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与大数据的商业使用要求具有天然契合性 , 但是在数据权属定性、数据风险定价与交易、商业模式设计、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和实践 。
另一方面 , 在数据使用用途限制、安全性与隐私政策保护、法律及国别政策风险上 , 数据信托仍需要法定信托属性、数据信托的信托财产范围、据信托中的信义义务的具体规制 。 显然 , 数据信托的设立必须有数据主体所意欲达到的信托目的 , 无论是私益目的还是公益目的 , 数据信托的信托目的都必须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 。
数据信托在有效平衡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人的数据权益结构、维护数据安全、促进和保障数据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工具性价值 。 但同时 , 法律制度和规则安排的滞后也已成为数字行业领域快速迭代更新的明显掣肘 。
陈根:从可行性到优越性,问路数据信托】可以说 , 数据资产的信托出路是迎接未来的主动作为 。 同时 , 随着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 , 个人信息保护的底层技术层面还会有新的变量 。 因此 , 在信任机制的建制方面 , 人们也还将做出更多的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