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宏观分析(附模板)( 三 )


“现有证据显示 , 黄韵妃年纪尚幼 , 不具备劳动能力 , 尚不具备我国法律要求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主体资格 , 故黄韵妃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 ……且黄韵妃本身尚处幼年根本没有劳动能力 , 其今后的生活学习等仍需父母照料 , 若判令黄韵妃对昶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则将会对黄韵妃日后的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 , 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 故本案应免除黄韵妃对昶皓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 。 ”
二、夫妻一方对外保证 , 一般不能作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提到: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因此从债权人的角度 , 如希望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 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共同作为保证人 。
03合同程序
一、公司对外保证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 否则保证无效
《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特别规定 , 《九民纪要》强调了未经决议的担保行为 , 债权人是善意的才有效 , 否则无效 。 而债权人善意的前提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手续进行审查 。
相关知识点: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交易
二、合伙企业对外保证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否则可能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如合伙企业对外保证未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 司法实践观点不一:有的认定该条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而是内部管理性规范 , 保证合同有效;有的认为应区分区分善意与非善意 , 对于非善意的被担保人 , 担保无效;有的认定该条属于强制性规定 , 违反该条担保无效 。
从债权人的角度 , 如保证人是合伙企业 , 则应该审查其全体合伙人的决议手续;如合伙人不多 , 可由全体合伙人在保证合同上签署 。
[1]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392号 。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