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重磅!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新增3条“红线”,专家解读来了( 二 )


二、《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 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 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 , 《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 。 其中 , 《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 , 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 , 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 , 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
但在实践中 , 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 , 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 。 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 , 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 , 《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 。 一方面 ,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 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 另一方面 ,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 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
上述规定 , 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 , 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 , 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

周末重磅!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新增3条“红线”,专家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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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刘国梅摄
三、《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 , 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 。 但近年来 , 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 , 严重偏离定位 , 盲目无序扩张 , 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
针对这一问题 , 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 , 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 。 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 , 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 同时 , 《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 , 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 , 《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 , 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 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 , 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同时 , 《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 , 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 , 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 , 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
四、《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
一方面 , 《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 , 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 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 从长远来看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 , 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 , 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
另一方面 , 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 , 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 , 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
五、《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 , 有什么考虑?
从整体看 ,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 , 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 。 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 , 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 , 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 , 《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
六、《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 , 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 , 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 《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 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 , 具体分两阶段执行 ,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 , 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 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 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 , 实行“新老划断” , 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 , 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
专家解读:对商业银行产生直接影响
约束互联网平台放大杠杆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分析称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 , 互联网贷款业务得到大幅规范 , 但这半年多来又面临一些新形势 , 出现一些新情况 , 例如去年下半年部分互联网平台在金融营销宣传方面的不当方式引发争议 , 此次《通知》按照审慎监管原则 , 对《办法》内容制定更为完善的细则 , 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