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一般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二 )


(1)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 ,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 ,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的 , 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2、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 , 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3、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担保人 ,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自己为主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的 , 担保人有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
(九)明确债务人破产时的担保债权处理规则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 , 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2、破产程序不影响债权人另行起诉担保人;
3、破产程序中 , 在债权人未获全部清偿前 ,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劣后于债权人;
4、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 , 有权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 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向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追偿;
5、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 , 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 , 担保人在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责 。

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
(一)担保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及应对
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公益为目的非盈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原则上均不能作为担保人 , 不具有提供担保的资格 , 其签订的担保合同一般属于无效 。
为防范该项风险 , 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前审查工作 , 通过审查债务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 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 , 识别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提供担保的资格 , 排除担保人因特殊身份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形 。
(二)公司越权担保无效的风险及应对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 , 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 , 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 或上市公司未依法公开披露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 担保合同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
为防范该项风险 , 金融机构应通过收集和审查担保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对于上市公司还应审查其信息披露公告 , 审核担保事项是否已经担保人内部有权决议机构表决通过 。
(三)最高债权额登记不足的风险及应对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 实践中办理最高额担保物权登记时 , 如果仅将主债权本金作为最高债权额进行登记 , 在实现担保物权时 , 可能会因为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的总额超过登记的最高债权额 , 导致债权人无法足额优先受偿 。
为防范该项风险 , 金融机构约定和登记的最高债权额要预留利息和或有费用的空间 , 根据贷款本金、利息、期限等要素合理上浮确定最高债权额 , 确保登记的最高债权额能够覆盖债权本金、利息和或有费用 。
(四)“借新还旧”中担保无效的风险及应对
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 , 如债权人不能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 , 债权人存在无权要求新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一般规定”有哪些新变化?】为防范该项风险 , 业务部门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时 , 应当将借新还旧的事实明确告知新的担保人 , 并由新的担保人书面确认知晓这一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