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账户被划扣钱后,他气势汹汹地到法庭质问

话说一日 , 金沙县法院平坝人民法庭来了一位当事人张某 , 张某呢 , 气势汹汹、指手画脚地走进办公室 , 一进门就质问办案人员为何在他不知判决结果的情况下 , 执行了他的账户 , 从他的银行卡里划扣了一万多元 。 办案人员在张某的一番质问下 , 气定神闲地在系统中查阅了电子卷宗 , 看到案件后 , 办案人员立即想起了这位“四海为家”的张某 。
这位当事人张某还得从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说起……
【案情】
2019年10月23日 , 原告李某将金沙县某湖湾2号楼抹灰工程承包给被告张某施工 , 约定该抹灰工程按要求完工后 , 原告李某将该工程工资全部结算给被告张某 , 由张某发放给工人 。
李某在同年11月15日验收后 , 将15362元工资全部结算给了张某 。 张某收到款后并没有将工资发放给工人 , 无奈之下原告李某只能垫发工资给工人 , 然后向张某追要这15362元 , 在多次催讨下无果 , 李某便诉至金沙县法院 。
金沙县法院在受理该案后 , 向张某确认了应诉材料送达地址 , 并告知其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 , 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 , 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 , 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张某明确表示该地址可收到邮件 。
【法院判决】
2020年4月30日 , 金沙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 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 该案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垫付的工资15362元 。
【向被告确认送达地址
被告说:“四海为家”】
送达判决书时 , 金沙县法院法官再次联系张某 , 告知其:判决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 如不提供新的住址为邮寄地址 , 三日内将按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邮寄送达 , 无法签收的后果自负 。 为引起张某的重视 , 法官还向张某微信发送了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以及上诉期间、生效时间的计算 。 张某依旧不以为然 , 仅回复“该说的我已经说了 , 我现在四海为家” 。 法官无奈按其地址邮寄 , 不日 , 邮件便被退回 ,

【以案释法】当账户被划扣钱后,他气势汹汹地到法庭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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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 , 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 , 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该案判决生效后 , 原告李某向金沙县法院申请执行 , 因此张某银行账户被划扣15362.00元 。
看完案卷 , 听完法官释法释理 , 张某的气消了一大半 , 脸上开始阴转多云 , 嘟嘟囔囔的离开了法庭 。
【小结】
该案中 , 张某因拒不配合填写应诉材料、提供正确有效的送达地址、未端正态度积极应诉 , 导致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充分使用 。 在法庭之上 , 原、被告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权利与义务 , 当事人应在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的同时 , 积极配合法院完成诉讼流程 , 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
来源:金沙县法院|作者:刘曦影
审核:赵映、金晶|编辑:简俊
【来源: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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