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岂可看警察眼色定罪?

杨支柱孙大午等大午集团高管及其家属被抓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 许多报道都提到孙大午2003年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事 , 却语焉不详 。 网上评论更有不少指孙大午是再犯或者说孙大午涉黑 。孙大午2003年被抓是引起了巨大舆论反响的 , 抓捕他的罪名最初还包括涉嫌非法持抢和偷税 , 后来被证明是民兵组织经过批准的合法持抢和跟税务局打官司(认为不应交那么多而少交并起诉 , 账目并无问题) 。 这本身就显示警方的抓捕理由未必被检察院起诉更未必被法院认定 。 即使被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判决前和判决后也存在广泛的非议 。 孙大午也不认为自己有罪 , 开庭前他表示会服判不上诉 , 只是因为得到了缓刑承诺 , 想早日出狱减少公司的损失 。判决应当被尊重 , 但并非不可以批评 。 恰恰相反 , 正因为已判决 , 批评不可能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了 , 才可以更无顾忌 。 孙大午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在很勉强 。到大午集团存款的不是员工就是乡邻 , 他们看着大午集团一步步成长 , 看得见大午集团从事的是低风险的农牧生产、加工 , 也了解孙氏兄弟的为人 , 这样一群人能构成容易上当受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吗?除了防止公众上当受骗或企业支付不能造成公众损失引发社会不安 , 这个罪名还有维护银行存、贷款垄断的意图和效果 , 但即使这方面 , 大午集团只吸存自用 , 不贷款、不投资于其它企业 , 对银行垄断存、贷款的妨碍只有半截 , 范围又仅限于员工、乡邻 , 而且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 根本就没有受害人 , 至于要上纲上线认定为犯罪吗?法定刑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低的“非法发行公司债券罪”不涉“公众”貌似稍微合理点 , 但也不合罪刑法定原则 , 因为债券都是定期的 , 性质上属消费借贷 , 而随时可取走的活期存款性质上属消费寄托 。 从客观效果看 , 孙大午办企业、办学校、办医院非但没有危害社会 , 相反倒是造福一方 。说人家是再犯 , 还意味着认定孙大午这次又犯罪了 。 但从2003年那次抓捕的结果看 , 3个罪名到判决的时候就只有1个了 , 还广受非议 , 只好用缓刑来换取被告人服判 。 这次的罪名就一定能被法院认定?就是被判了 , 也未必合法合理 , 并非不可批评 。 至于涉黑 , 那连警察都没底气 。 看着警察杀鸡用牛刀摆出一幅对待黑恶势力的架式 , 就说一个口碑很好的企业涉黑 , 那都不是按警察要求定罪 , 而是看警察眼色定罪了 。 这样的人 , 应该送他一个名号一一警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