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独家:因员工伤残和医疗补助金被告 沱牌舍得董事长周政知道吗?


??运营商财经网苏佳/文

运营商财经网|独家:因员工伤残和医疗补助金被告 沱牌舍得董事长周政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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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沱牌舍得集团”)和员工因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闹上了法庭 。
一审因拒绝复查被驳回继续上诉
原告贺某某是退伍军人 , 其在部队服役中因工致残 , 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 , 伤残等级为二级乙等 。
2000年11月22日 , 贺某某转业后被分配到沱牌舍得集团工作 。 2003年3月12日 , 贺某某向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申请》 , 主要内容为:我是沱牌集团公司职工 , 因工伤致残申请退休 , 我曾是西藏军区某部工兵团专业军士 , 1997年7月执行军队命令时 , 不幸身体多处受到重伤 , 经医治后没能恢复其功能 , 导致二等乙级残废 , 1987年参军到西藏 , 2000年转业到沱牌集团公司 , 现在累计工龄20年 , 劳动能力在因公受伤后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困难 , 并需要人护理照顾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根据我的实际情况 , 特申请工伤退休 , 请给予批准 。 四川沱牌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在该申请下方加盖公章并批注“同意申报 。 2003.3.12” 。
2004年3月31日 , 射洪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遂宁市因工(职业病)人员伤残、护理等级鉴定书》 , 鉴定结论中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栏载明“根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 经鉴定 , 该同志为职工工伤(职业病)陆级 。 同意上报 。 ”落款时间为2004年3月31日 , 并加盖射洪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章 , 但该鉴定书“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复查)意见”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复查)意见”栏均为空白 。
同日 , 射洪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向沱牌舍得集团送达了射劳鉴函(2004)21号《射洪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级的通知》 , 认定贺某某达到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陆级 。
后贺某某继续在沱牌舍得集团工作至2016年5月18日与沱牌舍得集团签订《战略重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 该协议第三项工伤待遇约定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伤残鉴定等级 ,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 ”
2017年5月17日 , 贺某某向射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该委于同年6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并向贺益昭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 同年7月12日 , 贺益昭诉至一审法院 。 重审一审中 , 沱牌舍得集团申请对贺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 , 贺某某拒绝进行复查鉴定 。
一审法院认定贺某某构成工伤 , 但贺某某拒绝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 , 其提供的《遂宁市因工(职业病)人员伤残、护理等级鉴定书》不能证明现在的伤残等级情况 , 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 于是贺某某继续上诉至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沱牌舍得集团被判支付贺某某20多万补助金
法院认为 , 贺某某的六级工伤等级是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前 , 按当时的相关规定向行政职能部门报送认定的 。 行政职能部门作出了工伤等级鉴定后已将鉴定结论送达了贺某某所在单位沱牌舍得集团 。 直到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解除劳动关系之时 , 贺某某及沱牌舍得集团并未对贺某某的工伤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进行复查 , 故应当认定射洪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的六级工伤等级鉴定结论为贺某某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 , 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应以该鉴定结论确定 。
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战略重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 , 贺某某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伤残鉴定等级 , 在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后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结合一、二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 因涉及沱牌舍得集团改制的特殊情况 ,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 涉及职工工伤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由沱牌舍得集团支付 。分页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 , 六级伤残1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 , 六级伤残48个月 。 ”
由于双方于2016年5月18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 因此以2015年遂宁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2188元/年为支付标准 , 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2188元/年÷12个月/年×12个月=42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2188元/年÷12个月/年×48个月=168752元 。
综上 , 法院判决结果为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沱牌舍得集团于判决生效十日支付贺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752元 。
不知此起案件沱牌舍得集团董事长周政是否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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