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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刘玉璟
近期,西藏自治区首例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支持了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 判决被告旦某、扎某、扎某某等三人共同承担补植复绿120棵,被告旦某、嘎某、扎某、扎某某等四人共同承担补植复绿162棵,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年内补植复绿;判决被告旦某等四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2018年8月,旦某、扎某、扎某某等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藏自治区桑日县某村采伐桦木60棵;同年8月30日,旦某等三人又与嘎某一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桑日县某村采伐桦木81棵 。 经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证采伐区域的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采伐桦木共计141株,采伐林木蓄积2.1立方米,致使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
2019年8月,山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并在正义网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 。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山南市人民检察院向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补植复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震慑了肆意破坏环境的行为,对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彰显了西藏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决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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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西藏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责任编辑: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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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首例|西藏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