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案件执行期间出租涉案房产收取高额租金,租金“吐出”人被判刑再处罚金

【扬子晚报|案件执行期间出租涉案房产收取高额租金,租金“吐出”人被判刑再处罚金】
扬子晚报|案件执行期间出租涉案房产收取高额租金,租金“吐出”人被判刑再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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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案件执行期间出租涉案房产收取高额租金,租金“吐出”人被判刑再处罚金
扬子晚报网10月10日讯(通讯员 杨法萱 采访人员 陈咏)采访人员10日从扬州中级法院了解到一则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涉案房产收取高额租金,结果租金“吐出”,人被判刑,再处罚金。
采访人员了解到,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扬州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某、芦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陵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广陵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抵押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以最后一次流拍保留价535万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后在房产腾让过程中,广陵法院发现,李某某以其作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在案件执行期间,擅自将涉案房产租赁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且该租金未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其收取租金行为导致申请人多次与上述房产的实际承租人沟通要求腾让未果,法院执行腾让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在其司法拘留期间,及时将其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去年底,广陵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执行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执行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一、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责令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共同退赔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两被执行人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告知涉案租户。鉴于司法的威慑力,涉案租户或主动配合腾让,或与申请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目前,涉案房产已腾让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