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催收类公司股权设计的浅见,顺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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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背景:
(一)市场机会
随着经济的持续下行 , 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 , 中小微企业以及诸多个人的经济收入减少 , 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攀升 , 出于压缩成本与转移风险的考量 , 万亿级催收规模的市场机会也相伴而生 。
(二)法律空白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相关专项的法律规范 , 使得催收类公司只能按照“信息咨询”、“资产管理”等注册经营范围 , 实际企业运营过程中经营着催收业务 。
(三)社会环境
催收类公司的收入与回款挂钩 , 为提升回款率 , 有些公司采用了暴力催收手段 , 衍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 国家从中央到部委陆续出台了严厉打击“软暴力”的相关法规和司法指导性文件 。
催收类公司稍有不慎 , 有可能涉嫌单位犯罪 , 甚至追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
(四)舆论环境
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 , 普通民众的权利保护意识也逐步增强 , 因此对于侵犯其权益的催收做法 , 也会通过法律手段以及其他公共渠道进行维权 , 势必对催收类公司的自我约束提出更高的要求 , 对其业务拓展形成一定的障碍 。
总之 , 对于催收公司而言 , 其业务的发展始终犹如戴着镣铐起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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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风险点:
结合催收类行业的特性 , 按照催收类公司从设立到运营 ,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关注其潜在的主要风险点:
l主体的合法性:
比如公司是否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 否则轻则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 重则涉嫌非法经营 。
l业务的合法性:
【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催收类公司股权设计的浅见,顺创律师】类似公司承接的业务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委托 , 如受托人擅自转委托 , 公司系次受托人的情形;另外 , 接受委托的业务本身是否是合法债务;如系非法债务 , 采取非法手段索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等共同犯罪;
l运营的合法性:
比如催收手段是否合法 , 根据催收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 轻则构成民事侵权 , 重则构成行政违法 , 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 同时区分上述行为系个人行为还是群体行为 , 严重的可能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另外 , 催收方式是否遵循委托人的相关规范 , 否则可能构成对委托人的合同违约 。
l客户信息的管控:
比如针对委托人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 , 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等行为 , 达到一定情节 , 员工个人或者公司都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事罪名 。 同时委托人通常都会同受托人签署保密协议 , 此时受托人或者其员工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委托人的合同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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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设计:
鉴于催收类公司存在上述经营风险 , 因此其股权设计首要考虑风险隔离 , 其次才是利益平衡 。
(一)风险隔离的处理
查阅《第一消费金融榜单》收录的国内催收公司名单 , 分析其股权结构 , 除了两家催收企业系外商独资企业 , 其他催收企业涉及各种股东结构 , 既有自然人的单一型 , 也有有限合伙+有限公司+自然人的复合型 。
此处我们建议持股方式上可以考虑平台(即通过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也可以选择代持(如采取协议控制) , 前提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有着比较坚实的信任基础 。
(二)利益平衡的处理
股权结构静态层面除了关注持股方式 , 持股比例也亟需关注 , 因此企业发展的初期 , 我们建议持股比例的分配上 , 公司的创始人始终保持绝对的控股权 , 为企业后续的外部股权融资和内部的股权激励预留一定的份额(当然也可以参考华为虚拟股权的做法) 。
我们可以采用评估作价的方式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核定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 , 也可以通过加杠杆的结构化设计持股比例(比如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 当然随着催收类公司所处业务阶段的变化 , 公司也可以对股权结构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
(三)股权设计的局限性
《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 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 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 但不当然是法定代表人 。 只要实质性地参与单位犯罪 , 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比如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 。
因此围绕风险隔离所作的股权结构设计 , 对于免遭刑事追责的作用比较有限 , 在民商事交易中存在较大的适用空间 。
对于催收类公司而言 , 只有始终秉持合规经营的理念 , 这样才能走得更为长远 。
「本文为顺创律师原创 , 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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