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富源一男子缓刑期间又搞事,凭“本事”骗巨资,真进去了!

近日 , 由富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在富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保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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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详情
经审理查明 , 保某多次借用他人身份信息 , 以学校教职工的名义 , 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达五张 , 在后面的使用过程中 , 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 且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 , 五张信用卡共欠款20余万元 。
由于保某此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 缓刑三年 , 保某属于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 , 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 责令保某将诈骗所得人民币20余万元退赔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 ,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 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 。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 , 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 , 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信用卡能提供结算服务 , 方便购物消费促进商品销售 , 刺激社会需求等等优点 , 但是在一些“不会用”的人身上 , 信用卡往往导致人们盲目消费、过度消费 , 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作为一种诈骗途径 , 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
在物欲横流的当下 , 消费的分寸逐渐被冲击打磨 , 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人 , 上一秒发奖学金 , 下一秒还“蚂蚁花呗” 。信用卡和“蚂蚁花呗”等可以透支的消费形式 , 会降低人们的支付痛感 , 刷卡的时候并不心疼 。结合信用卡诈骗案带给我一个思考就是 , 在信用卡的诈骗案件中 , 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的负罪感 , 是否也一样会被降低?
温馨提示
经济飞速发展 , 消费形式也不断改变 , 在这样的大潮中 , 我们应该养成正确的消费观 , 切不可成为“负一代”和“月光族” , 除此之外还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 遵纪守法 , 切不可图谋不轨 , 并不是把支付宝卸载了就不用还花呗 , 凭本事借的钱要还 , 凭“本事”骗钱不仅要还 , 还要坐牢 。
【诈骗|富源一男子缓刑期间又搞事,凭“本事”骗巨资,真进去了!】来源|富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