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来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非保险机构禁打擦边球


保险|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来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非保险机构禁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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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期待下 ,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有了新进展 。 近年来 , 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 , 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 , 对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 。 疫情发生以来 , 互联网保险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高 。 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 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
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 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 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 划定业务红线打击非法经营
《办法》的修订工作有需要 , 也有必要 。 按照“定原则、定方向、定政策”的总思路 , 《办法》问题导向 ,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 把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和规律 , 明确基本内涵和标准 , 划定业务红线 , 打击非法经营 , 维护市场秩序;统筹推进 , 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服务实践 , 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 , 提高可操作性;审慎包容 , 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
整体来看 , 《办法》共5章83条 , 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 从重点规范内容来看 , 首先是要求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 。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 , 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
同时 , 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 , 强化持牌经营原则 , 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 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 , 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 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 , 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 , 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 , 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 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 , 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
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 , 《办法》规定 ,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 , 划定了红线: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
值得关注的是 ,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 , 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 《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 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 ,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 另外 , 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 , 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 , 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
清理风险隐患 , 界定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 , 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带来新的风险隐患 , 也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 《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 , 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 , 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 , 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四是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五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 加强信息报送 , 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 分页标题
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 , 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 。 《办法》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 , 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 , 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 , 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 , 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 , 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 , 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 , 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
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问题 , 《办法》对保险产品和经营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 , 此外也预留出未来的发展政策空间 , 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 , 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 。 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 , 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 , 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 , 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
下一步 , 银保监会将持续跟踪互联网保险领域里的新情况新问题 , 陆续就自营网络平台、产品和经营区域等问题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 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 (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责任编辑: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