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索赔5100万,获赔311万

_原题为 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决 , 索赔5100万 , 获赔311万
7月10日 ,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与B站有关的侵犯著作权案件 , 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 对D站创始人温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 余波未平 , 两个月后 , 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案迎来一审判决结果 。
日前 , 原告B站所属的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D站三家共同经营方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9月23日 , 南都采访人员宽娱公司诉讼代理人处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 2020年8月31日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并在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B站诉称:三被告恶意使用与B站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 索赔5100万
原告宽娱公司表示 , 原告系哔哩哗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的主办单位 , 该网站作为我国知名的互联网社区 , 主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网络视频的传播、直播等服务 , 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 原告经授权 , 有权独占使用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bibili商标 。 多年来 , 原告在B站的诸多界面和视频中持续、大量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 已使上述商标成为B站的品牌形象 , 成为广大网络用户区分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标志 。
原告诉称 , 三被告是www.dilidili.wang的共同经营者 , 该网站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 , 在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 , 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 , 诱骗广大网络用户使用其侵权网站进行视频点播 。 不仅如此 , 原告发现三被告在D站的手机APP和羁绊网中也恶意使用前述侵权标识 。

商标|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索赔5100万,获赔3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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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 , 三被告恶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 意图造成广大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 , 进而牟取不法利益 , 其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 , 严重损害了原告及B站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商誉 , 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 即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2.三被告在共同经营的嘀哩嘀哩网站(www.dilidili.wang)及两个新浪微博账号(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首页刊登声明 , 消除不良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4.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
审理中 , 原告明确 , 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三被告在D站上的广告获利 , 认为根据B站上对应广告位的价格、D站广告位数量、网站知名度等因素 , 可估算出D站的最低广告收入也超过了一千万元 , 再结合三被告的侵权恶意 , 应按照违法经营额五倍来计算赔偿额 。
同时 , 原告确认D站等涉案平台目前已无法打开 , 故撤回要求三被告在部分平台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
D站辩称:dilidili源于儿歌 , 且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
被告嘀哩公司辩称 , 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 但并不存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的情况 。 D站之前确由嘀哩公司经营 , 但该网站由于在2018年年底遭遇黑客攻击 , 已无法再使用 。 “嘀哩嘀哩”手机APP由被告嘀哩公司经营 , 但该软件只在公司内部进行测试 , 未公开运营 。 在2017年5月之前 , 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 , 在该微博注销后 , 嘀哩公司开设了名为“嘀哩嘀哩更新姬”的微博并单独运营 。
被告嘀哩公司还表示 , 自己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 , 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具体理由为:其一 , 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 , 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 , 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其二 , 涉案商标中使用的字母为b , 被告使用的对应字母为d , 两者在外观、读音上均有明显不同 , 不存在相似性 , 不会造成年轻人群体的混淆;其三 , “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 , 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 , 与原告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其四 , 被告之前确实临时性使用过纯字母的DILIDILI或dilidili标识 , 但这些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 , 且被告现已不再使用 , 原网页上或有些许标识残存 , 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大量使用的情形;其五 , 被告嘀哩公司于2019年年初试运营www.dilidili.name网站 , 该网站已于2019年3月14日转让给一家新加坡公司 , 之后的经营行为均与被告无关 。
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1.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 。 羁绊网之前由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经营 , 后来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 。 由于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均是委托专员进行人员招聘 , 故在招聘广告上会存在相似性 , 不能以此认定羁绊网由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 。 2.在被告嘀哩公司成立之前 , 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运营 , 在嘀哩公司成立后 , 该微博就移交给了嘀哩公司 , 只是由于未及时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 故由嘀哩公司委托羁绊公司运营 , 该微博于2017年5月注销 。 3.D站与“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与被告二、三无关 。 D站的运营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 , 温某某只是D站的创始人 , 而非D站的控制人、管理人 , 也并非被告嘀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4.同意被告嘀哩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的意见 。 5.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过高 。分页标题
法院判决:三被告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 ,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 , 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二 , 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 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 , 结合三被告成立后的股东及投资关系情况 , 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新浪微博运营中的各自具体行为等 , 可认定三被告对上述平台有共同经营关系;同时根据公证材料及被告自认 , 可推定三被告对www.dilidili.name网站亦存在共同经营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三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理由如下:
首先 , 经授权 , 原告系前述四个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 。 结合原告使用、宣传、推广bilibili商标的情况以及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具有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 , 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 。
具体分析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 , 其一 , 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 , 与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中 , D站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 , 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 , 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 , 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 , 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 , 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 , 故两者构成近似 。
其二 , “嘀哩嘀哩”手机APP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 , 且D站上提供该应用程序的下载 , 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该应用程序的图标为“DILIDILI” , 载入页面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 , 用户登录页面上方有“DILIDILI”字样 。 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的“DILIDILI”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构成近似 。
其三 , 羁绊网为D站的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 , 与第11356069号bilibil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 羁绊网页面上使用的“DILI DILI”字样与该商标亦构成近似 。
其四 , 第11356033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USB闪存盘 , 但因USB闪存盘与网络上的动漫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相似 , 且D站部分动漫虽有下载选项 , 但动漫本身未使用侵权标识 , 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第11356033号bilibil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认为 , 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 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 ,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 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 , 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联系 。 且客观上 , 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 。
最终 , 杨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市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该院审核);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 , 000元;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10 , 000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商标|B站诉D站商标侵权一审判决,索赔5100万,获赔311万】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诸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