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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童在小区游泳池游玩
不幸溺水身亡
因泳池的深水区与浅水区之间
未设置隔离栏隔离
且未配备救生员
该女童的父母将小区物业
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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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海口市秀英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
某物业公司赔偿15万元
原告陈某甲和文某系夫妻关系 , 其二人于2015年生一女陈某乙 。 2019年8月19日 , 陈某乙到住所对面的小区游泳池游玩 , 不幸溺水身亡 。 事发当天 , 该小区游泳池处于公开开放状态 , 游泳池蓄满水 , 深水区与浅水区之间亦未设置隔离栏隔离 , 且未配备救生员 。
两原告认为 , 管理该小区游泳池的被告某物业公司未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 是导致其女身亡的主要原因 , 故主张被告赔偿532572.6元(死亡赔偿金666980元、丧葬费38838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合计760818元中的70%) 。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
【女童|海口一4岁女童小区游泳池不幸溺亡!物业被判赔→】即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
某物业公司称 , 该小区的游泳池
是不开放经营的
每次的长期蓄水
仅是作为游泳池的测试
且入口处安装了门栏
因此并未安排工作人员在旁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义务 。 该案女童仅4岁 , 处于需要父母时刻看护的年纪 。
其同另一名10岁未成年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 , 前往住所对面的小区 , 离开了父母的视线 。 且女童系自行进入游泳池玩耍 , 而非受人诱导或者胁迫 。 父母对其未尽到监护义务 , 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
管理游泳池的某物业公司
在未区分儿童与成年人的游泳池中
蓄水深度达1米左右
却未立明确禁止标识
设置防护围栏
安排工作人员管理
使案涉幼童能无碍地
进入游泳池玩耍
某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
蓄水游泳池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
应对女童的死亡后果
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上述法理后 ,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 由某物业公司向两原告支付赔偿款15万元 。
来源:海南特区报采访人员 吴佳穗 , 封面图为网络图 图文无关丨 编辑:林胖墩、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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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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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童|海口一4岁女童小区游泳池不幸溺亡!物业被判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