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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相关公司退一赔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跨贸零售商品只有电子没有纸质 , 是否违法?据杭州中院 , 8月 , 一位消费者通过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可可粉 , 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 , 遂以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为由 , 要求相关公司“退一赔十”9月17日 , 杭州互联网跨境贸易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与食品外包装中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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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可可粉发现外包装无中文 , 电子具有同等效力
8月 , 余某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上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可可粉 , 商品由宝博中国有限公司自保税仓发出 , 并按“网购保税进口”规定经海关报关清关递送入境 。
余某收到可可粉后 , 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 , 遂以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外包装未加贴书面中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 , 要求被告宝博中国有限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 。
被告认为 , 商品系跨境食品 , 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详细展现了中文电子 , 同时在消费者下单前已履行告知义务 , 明确该商品无纸质中文 , 可在商品页面查看电子 , 故不存在食品瑕疵 。 在商品无质量问题情况下 , 被告不应承担法律 。
据了解 , 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与食品外包装中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 。
法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官表示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具有特殊性 , 其产品入境后既具有商业性质 , 也是终端消费者个人自用的物品 , 基于其具有双重属性 , 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 并赋予其对商品的充分选择权 。
食品安全法规定 , 一般进口食品应有中文 , 但对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电子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 。 现实中对电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争议极大 , 但普遍认为仅有电子构成瑕疵 , 经营者应承担退货退款 。
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发展中的新兴业态 , 现有立法在具体规定中难尽其详 。 但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 表明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跨境进口零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跨境电商活动的重要法源 , 人民可结合规范性文件精神对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与时俱进的合理解释 。
因此 , 参照等国家部委商财发〔2018〕486 号精神 , 对于既具有货物的贸易性 , 也具有私人物品个人自用性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 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基础上 , 可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食品中文含义做扩大解释 , 即在跨境电商零售进易中 , 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 , 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应视为具有中文 , 此时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效力 。
法官提醒 , 不论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电商经营者抑或电商平台经营者 , 均需充分保障消费者在选购跨境商品时的知情权、选择权 , 以更为便捷、妥帖的方式为消费者服务 , 保障消费者权益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电商
【要求相关公司退一赔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电商 , 顾名思义 , 就是业内人士对电子商务的简称 。 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 , 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 。 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 , ValueAdded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 , 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 , 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 , 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 , 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 , 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 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 , 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 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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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求相关公司退一赔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