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相亲当天车内发生关系 男子拒绝婚介所索偿被判强奸

相亲当天男女双方共进晚餐 , 之后在车上发生关系 。 当晚 , 婚介所老板让男方拿钱补偿女方 , 男方未同意 。 次日 , 婚介所老板带人上门索要补偿遭拒 , 继而报警 。 8天后 , 男子被刑拘 , 之后被判强奸罪入狱3年 。 男子家人称 , 服刑期间 , 男子宁肯放弃减刑机会也不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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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相亲当天车内发生关系 男子拒绝婚介所索偿被判强奸】婚介所相亲当天 男女双方在车里发生关系
今年65岁的邸师傅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 , 9月9日 , 提起儿子因相亲身陷囹圄的遭遇 , 邸师傅叹息不已 。
邸师傅一家世代务农 , 和老伴育有两个儿子 。 “两个儿子都是退伍军人 , 退役后都回老家发展 。 ”邸师傅介绍 , 小儿子(小邸)生于1988年3月 , 初中毕业 。 “在北京服役期间 , 小儿子修完了中专课程 , 拿到了中专文凭 。 ”2009年 , 小邸退役 , 之后在滦南县某房产地产公司工作 。 2017年 , 小邸通过考试进入河南省某单位工作 。
“两个儿子都很听话 , 也很实在 。 ”邸师傅介绍 , 小邸在老家工作期间 , 谈过几次恋爱 , 因为多种原因都没有结果 。 2018年春节期间 , 小邸从河南回滦南老家探亲 , 在滦南县某婚介所留下了自己的资料 , 希望通过征婚的方式找到自己的另一半 。 2018年2月21日(正月初六)上午 , 小邸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婚介所老板王某发了188元的婚介费 。 第二天 , 王某联系小邸称 , 婚介所有位合适的女性 , 让小邸过去看看 。 2018年2月22日下午5时许 , 小邸到达婚介所 , 认识了25岁的小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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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2日下午 , 小邸与王英认识并互加好友
邸师傅说 , 见面后 , 小邸、小王对彼此都很满意 。 当晚 , 小邸请婚介所老板王某、小王等数人共进晚餐 。 “晚餐结束后 , 王某提议小王和小邸出去转转 , 加深一下感情 。 ”在王某的建议下 , 当晚8时许 , 小邸开着哥哥的车带着小王来到了滦南县城的北河边上 。 期间 , 二人谈得很愉快 , 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 , 之后 , 小邸将小王送回婚介所 , 并通过微信给王某再次转账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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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晚 , 小邸给婚介所老板王某转账500元
婚介所老板索要补偿未果报警 七天后男子被抓
邸师傅介绍 , 小邸回家不久 , 接到婚介所老板王某的电话 , 让小邸到婚介所去一趟商量事 , 小邸随后匆忙前往 。 原来 , 回到婚介所后 , 小王将他与小邸发生关系的事告诉了王某 , 王某提出让小邸给小王二三万元作为补偿 , 小王表示同意 。 小邸赶到婚介所后 , 王某说 , 小王和小邸发生关系后 , 又不愿意了 , 让小邸拿二三万元补偿小王 。 之后几人一起来到小王家里 , 小邸说 , 发生关系是两人自愿的 , 他没有钱 。 王某让小邸去借钱 , 小邸遂离开 。
邸师傅回忆 , 2018年2月23日(正月初八)上午 , 婚介所老板王某带着一男一女两个人来到他家里 。 “当时儿子不在家 , 我和老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 王某说 , 小邸和小王认识当天一见钟情 , 发生了关系 , 让我们拿2万元给小王作补偿 。 ”不久 , 小邸回到家里说王某他们是敲诈 。 王某说 , 当天上午11点前小邸如果不拿出2万元 , 他们就报警 。 “当天我们没那么多钱 , 加上很多看热闹的人说王某他们是骗子 , 我们就没给他们钱 。 ”2018年2月23日中午 , 王某报警称小邸强奸了小王 。 当晚 , 一位李姓男子主动联系邸师傅 , 说他在邸师傅所在的村子有熟人 , 王某委托他联系小邸 , 一起解决此事 。 同月24日 , 小邸与李姓男子一起到达王某的婚介所 , 王某让小邸交出4000元后回家等消息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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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5日 , 小邸一行又来到王某的婚介所协商此事 , 王某说他问了小王 , 小王说这事没有5万元解决不了 。 此后几天 , 王某再次给小邸及其家人打电话要钱 , 说要给办案人员送礼协调 , 邸家人又给了王某数千元 。 2018年2月28日 , 王某又给邸师傅打电话让他们去婚介所 。 邸师傅一家想着去了几次都没有结果 , 就没有去 。 当晚在李某家 , 王某对邸师傅等人说 , 他给公安局的人把事情说清楚了 , 小邸没事了 , 该上班就去上班 。 为表示感谢 , 邸师傅又给了王某500元 。
令邸师傅一家没想到的是 , 2018年3月1日 , 小邸被警方刑事拘留 , 同月13日被逮捕 。
一审以强奸罪判刑3年 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6月1日 ,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小邸提起公诉 。 检方指控:2018年2月22日17时许 , 邸某(小邸)与王英(化名 , 即小王)通过婚介所相识并共进晚餐 , 当日20时许 , 邸某驾车载被害人王英到滦南县某地势偏僻处 , 意图与王英发生性关系 。 在王英明确拒绝后 , 邸某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 , 强行与王英发生了性关系 。
2018年10月22日、12月4日 , 滦南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法庭上 , 小邸辩称 , 他和被害人小王是情侣关系 , 其没有强迫小王 , 不构成强奸罪 。 小邸的辩护律师称 , 被害人小王与小邸通过婚介所相识并彼此产生好感 , 二人在车上发生亲昵行为后发生关系 , 小邸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等行为 , 双方发生关系时完全是自愿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邸实施了“压身体”“按手”等行为不能评价为暴力行为 , 车内空间狭小 , 二人发生关系时不可避免有身体接触 , 出现压身体等情形属正常 , 且被害人身体未受到任何伤害 , 车内物品未损坏(经勘验 , 车内未发现搏斗的痕迹) , 也无因被害人反抗形成的任何痕迹 , 即勘验结果与被害人陈述不吻合 , 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暴力手段;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 , 被告人曾接到家人电话 , 此时被害人完全有时间离开车辆寻求救助 , 发生关系后 , 被害人完全可以在被告人回家后选择报警 , 但被害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 , 而是委托他人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款 , 因此不排除王英存在敲诈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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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邸的辩护律师还指出 , 王英将其与小邸发生关系的事情告诉婚介所老板王某后 , 王某给王英发了一个有特殊意义的52.00元的红包 , 王英欣然接受 。 同时 , 王某与王英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让王英一定要咬住小邸强奸她的事 , 这说明王英与王某关系密切 , 不同于一般客户与老板的关系 。 案发后 , 王某等人找到被告人及家属 , 以到公安机关找人协调为由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索要了一万余元的钱款 , 不排除二人串通进行敲诈的可能 。 另外 , 王某曾因盗窃、强奸被判刑 , 其品格存在严重瑕疵 , 报案的真实目的让人怀疑 。
小邸的辩护律师最后指出 , 本案指控小邸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 , 无其他证据佐证 , 综上 , 本案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应宣告小邸无罪 。
接受警方调查时 , 王英称 , 之所以是王某报的警 , 是因为2018年2月23日他曾两次打报警电话 , 但没打通 。
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 , 送检的草丛中的卫生纸上的精斑与王英内裤上的精斑的基因型与小邸的基因型完全一致;送检的车辆副驾驶座套上的精斑、王英身体内提取的精斑检出混合精斑的STR分型 , 不排除含有小邸血样与王英血样的STR混合分型 。
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 , 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2018年12月29日 , 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邸某有期徒刑三年 。 小邸不服 , 以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关系 ,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其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 。 2019年初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经审阅案卷 , 讯问原审被告人 , 听取辩护人意见 ,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 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 。分页标题
唐山市中院审理认为 , 综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及案发经过 , 能够认定邸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 故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 审判程序合法 。 2019年2月26日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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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坚持申诉 男子不愿减刑换认罪
9月9日下午 , 接受华商报采访人员采访时 , 邸师傅称 , 儿子入狱后 , 坚持不认罪 , 希望家人为他申诉 。 二审维持原判后 , 邸师傅向当地相关部门不断申诉 , 呼吁相关部门再审此案 , 还儿子一个公道 。
邸师傅介绍 , 案发后不久 , 王某的婚介所就关闭了 。 儿子入狱后 , 他总共探过两次监 。 “不愿意看到儿子被冤枉的样子 , 一看到就伤心 。 ”两个月前 , 小邸告诉父亲 , 他在监狱有减刑的机会 , 只要认罪 , 就可以减刑 , 但他坚持自己无罪 。 “儿子说宁肯多坐几个月牢 , 也不能无罪认罪 。 ”邸师傅称 , 不久前 , 他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邮寄了申诉材料 , “希望儿子的案子能出现转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