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昨天发出个“520”大红包,今天就发现被劈腿!这钱还能要回吗?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昨日七夕 , 金风玉露一相逢 , 便胜却人间无数 。 当代模范情侣 , 一边要有“坐看牵牛织女星”的浪漫 , 一边还要有给心爱的人发“520”“1314”“5200”的实际 。 不过 , 昨天是真心爱你发出的红包 , 今天是真心吵架要闹分手 , 尤其是 , 一方在恋爱中有欺骗行为 , 发出的红包能否要回?26日 , 记者采访到多起案例 , 以案说法 , 看看情侣间那些红包、转账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法律|昨天发出个“520”大红包,今天就发现被劈腿!这钱还能要回吗?
文章图片
【案例1】恋爱谈几年发现是“大姐”?小伙子索要转账红包及苹果手机等
张先生是个“80后” , 他2016年经朋友介绍 , 认识了彭女士 , 两人随后确定恋爱关系 。 彭女士声称跟张先生年龄差不多 , 并发来有身份证照片 , 但随着接触中发生的种种 , 让张先生觉得彭女士没有说实话 , 经查询及多方打听 , 发现彭女士身份证照片系伪造 , 她实际比张先生大10岁以上 。
感觉受骗的张先生决定分手 , 并要回自己这几年送给彭女士的红包及礼品 , 包括各种微信红包、苹果手机、戒指、名牌表等 。 彭女士虽然答应还 , 但一直没有行动 。 张先生没有秉承“买卖不成仁义在”的传统思想 , 而是将其告上法庭 , 索要上述财物 。
【判决】手机等应当返还 , 红包视为赠与不得要求返还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本案中 , 原被告长期以恋爱关系相处 , 原告在恋爱期间交付被告使用的苹果手机、手表、金戒指等价值较高的物品 , 基于被告在恋爱期间的身份 , 被告可无偿使用 。 原、被告双方在恋爱关系终止后 , 被告应当将上述物品返还原告 。 被告经催要后未返还原告上述物品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手机、戒指、手表等请求 , 予以支持 。
原告恋爱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和发红包形式支付金额较少的款项为原告向被告的赠与 , 原告转移支付后不得向被告主张返还 。
值得注意的是 , 虽然高达万元以上的微信转账红包没有被法院支持 , 但在这起纠纷中有500元被支持了 。 法院认为 ,2018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元 , 系用于保养车辆 , 被告应当返还 。
【法律|昨天发出个“520”大红包 , 今天就发现被劈腿!这钱还能要回吗?】【案例2】交往期间女朋友“劈腿” , 能否要回6万余元转账红包?
王先生此前在健身房认识了漂亮的“90后”姑娘芳芳(化名) , 两人随后确定恋爱关系 。 恋爱期间 , 王先生时不时就发红包讨美女欢心 , 各种节日大小红包不断 。
然而 , 王先生发现 , 芳芳在跟自己谈恋爱期间 , 还有其他男朋友 , 且谈恋爱短短1年多 , 芳芳以各种理由让他转账多达6万余元 , 这让他有一种上当的感觉 。 芳芳则表示 , 谈恋爱就是谈恋爱 , 跟其他男生一起锻炼 , 王先生都知道 。 两人闹分手后 , 芳芳要求王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一份 , 承诺书载明:“我承诺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给过芳芳的所有支出开销以及转账红包都属于自愿行为 。 ”
不过 , 随后王先生将芳芳起诉到法院 , 要求其偿还微信转账45185元、支付宝转账17500元,共计人民币62685元 。
【判决】恋爱期间自愿转账 , 应视为无偿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中 ,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 , 涉案款项均系在原、被告恋爱期间 , 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支付给被告的 , 且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自认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转账红包均系自愿 , 涉案款项应视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 , 原告给被告的无偿赠与 。 原告主张涉案的62685元为借款 , 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 , 且被告不予认可涉案款项为借款 ,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理由不能成立 , 法院不予支持 。分页标题
一审判决后 , 王先生不服 , 提出上诉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 遂驳回其上诉请求 , 维持原判 。
【说法】情侣间那些红包、转账在法律上这样定性
情侣间那些红包、转账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了解到 , 一般原则 , 恋人之间的红包、转账很特殊 , 是赠与还是借贷 , 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 从司法实践来看 , 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 。 特别是两百元及以下的红包 ,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 , 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 。
针对那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来说 , 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 , 根据生活经验 , 也一般可以认定为赠与 , 不作归还处理 。 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 , 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方的诉求 。
那么 , 情侣之间的转账就无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吗?也不是 。 正如案例一中500元的保养车辆费 , 被法院认定为借款 , 需要偿还一样 , 对于大额的转账 , 即便双方系熟人关系 , 包括具有亲密关系的情侣 , 对于往来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 , 双方应说明白、讲清楚款项的性质 , 避免事前碍于情面模糊款项的定性 , 事后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