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老父亲去世后五子女和继母争遗产 房子判给了……


老父亲去世后 , 留下市内的一套房屋 , 年近七旬的继母却将五名子女告上了法庭 , 要求分割遗产 。 近日 , 广州白云法院审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 , 判决继母继承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

婚恋|老父亲去世后五子女和继母争遗产 房子判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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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和继母对簿公堂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刘某一家兄弟姐妹五人从小与父母感情深厚 。 1997年 , 其母亲不幸因病逝世 。
兄弟姐妹们考虑到父亲逐渐年老 , 身体每况愈下 , 子女又都分别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 , 无暇陪伴照顾父亲 , 于是鼓励父亲广泛交友 , 组建新家庭 。
而后父亲老刘认识了桂姨 , 迎来了人生“第二春” , 并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 。 婚后 , 桂姨细心照顾体弱多病的老刘 , 夫妻双方感情和睦、互敬互爱 。
2018年10月份 , 老刘与桂姨外出旅游途中突感身体不适 , 返回广州治疗没多久就去世了 。
2019年7月 , 距离老刘去世不到一年 , 刘某等兄弟姐妹五人突然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 令他们惊讶的是 , 这居然是继母桂姨发起的诉讼 。
桂姨表示 , 老刘于2009年1月在公证处做了一份放弃继承前妻遗留房产二分之一产权的声明书 , 同时立下一份遗嘱 , 表明其占有的财产份额均由桂姨继承 。 因此 , 桂姨请求法院判令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由自己一人继承 。
刘某等五人却认为 , 应当剥夺继母桂姨的继承权 。 他们提出 , 桂姨在明知老刘身体状况不适合长途旅行的情况下 , 未通知其五人即携父亲前往昆明旅游 , 旅行期间父亲身体不适住院 , 继母仍强行携父亲坐飞机回广州 , 住院期间对父亲有言语辱骂等虐待行为 。 即使父亲生前留有遗嘱 , 但房子是亲生父母生前共同购买的 , 继母无权继承房屋 。
应尊重逝者所立遗嘱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房屋是老刘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老刘享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桂姨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 , 而她提交的老刘所立遗嘱 , 经公证处公证后并无问题 。
刘某等五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无异议 , 由此 , 法院对公证遗嘱予以采纳 。
最终 , 法院判决老刘所享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由桂姨继承 。
知多点|法官说法:老年人怎样提升幸福感?
近年来 ,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 , 重组家庭逐渐增多 。 由于再婚家庭的亲属关系通常比初婚家庭复杂 , 亲属间的感情纽带不够紧密甚至是对立的 , 再婚家庭将面临更多婚前财产及初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 一旦处理不好 , 极易产生家庭矛盾 。
那么 , 黄昏恋、第二春中的老年人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 , 对其老年生活以及去世后的财产作出更好的安排呢?法官为大家提出以下建议:
1.订立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除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外 ,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当代人的书写习惯 , 民法典还明确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为遗嘱的合法形式 。 同时 , 可以对遗嘱继承附加义务 , 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 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请求 , 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2.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遗嘱信托是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 , 预先将财产的规划性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写在遗嘱中 , 在遗嘱生效时 , 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 , 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分页标题
对于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家庭 , 遗嘱信托更能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 , 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家庭成员及有心智障碍的家庭成员得到有效的抚养和保护 , 减少因财产分配产生的纠纷 , 实现家庭财富的传承 。
3.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 , 老人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 , 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 以书面形式确定为自己的监护人 , 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由自己指定的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和管理自己的财产 。
南方日报采访人员 陈伊纯 通讯员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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