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

四年前的一次网购经历 , 让湖北十堰的龚先生不得不面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 , 他至今也不愿相信 , 自己用来装修的射钉枪 , 会被认定为“枪支” 。

|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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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先生被警方查获的射钉枪 。 本文图均为当事人供图龚先生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县开了一家养殖场 , 他告诉澎湃新闻 , 装修期间 , 他听从木工建议 , 先后两次在网上购买射钉枪 , 后被警方发现 , 两把射钉枪被收缴 , 其中一把被认定为枪支 。
2018年9月19日 , 房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 , 龚先生上诉后 , 十堰中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裁定 , 认为“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 。
2019年12月30日 , 房县法院经过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 , 认为龚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但免于刑事处罚 。 龚先生上诉后 , 十堰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 , 维持了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 。
值得注意的是 , 该案刑事立案后 , 公安机关曾对龚先生购买的射钉枪进行了三次鉴定 , 均认定该射钉枪为“枪支” , 但前两次的鉴定各项数据均存在差异 , “第一次枪口比动能为6.64焦耳 , 第二次为194.14焦耳 , 重审期间做的第三次鉴定我至今没有见到鉴定报告 , 只给了我一个结论说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 。 ”
龚先生在近日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澎湃新闻 , 他仍然认为自己无罪 , “将继续申诉” 。
网购射钉枪 , 男子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龚先生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县一座大山深处开办了一家养殖场 , 他告诉澎湃新闻 , 养殖场在装修期间 , 因为地处深山没有通电 , 他接受木工建议 , 在网上购买了两把射钉枪 , 方便工人干活 。
“当时根本没想过这东西居然会牵扯到犯罪 。 ”龚先生说 , 最初他在网上搜到售卖射钉枪的店铺时 , 商家曾介绍称射钉枪属于装修工具 , 他购买后 , 由于操作不当 , 导致射钉枪损坏 , 于是又购买了第二把 , “射钉枪是木工组装的 , 装修完成后 , 我就一直把它扔在仓库 , 直到警察前来调查都没有动过 。 ”
龚先生回忆称 , 2017年11月15日 , 他丢在仓库里的射钉枪被公安机关查获 , 民警是通过对物流信息例行检查时发现他购买了射钉枪 。 后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他购买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 , 具有致伤力 , 系改制射钉枪 , 应认定为枪支” 。
【|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尽管龚先生对鉴定结果提出疑义 , 但在之后的第二次鉴定中 , 这把射钉枪仍然被认定为枪支 。
2018年9月19日 , 房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 。 龚先生对判决结果及两次鉴定结论均不认同 , 他说 , 自己将射钉枪交给警方时已将其自行拆卸 , “鉴定时是警方或鉴定机构组装的 , 鉴定报告中称我的射钉枪系改制射钉枪 , 很可能与组装原理有关 , 但鉴定时射钉枪并不是我组装的 。 ”
该案一审宣判后 , 澎湃新闻曾于2019年4月24日对案件进行报道 , 此后 , 十堰中院于同年4月26日作出裁定 , 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 。 裁定书显示 , 十堰中院经过阅卷 , 审核证据 , 询问上诉人后 , 将案件移送十堰市检察院阅卷 , 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 经十堰市检察院建议 , 该案曾延期审理一次 。 该院一名承办法官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表示 ,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是因“龚先生对鉴定结果存疑” 。
鉴定数据存在差异 , 三次审理均判有罪龚先生对鉴定结果的质疑源于两次枪支鉴定报告中 , 对涉案射钉枪的测试数据 , 据他提供的两份鉴定报告显示 , 两次鉴定的各组数据存在诸多差异 , 枪声数据、弹丸大小、枪管长度、枪管口径以及最后测试的枪口比动能都有所不同 。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 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 一律认定为枪支 , “我的射钉枪第一次鉴定测试结果为6.64焦耳 , 第二次为194.14焦耳 , 差异巨大 。 ”分页标题
鉴于上述原因 , 案件发回重审后 , 房县公安局又对涉案的射钉枪进行了第三次鉴定 , 该局在2020年5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 , “对龚某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枪支性能鉴定 , 鉴定意见是认定为枪支 。 ”
龚先生称 , 这次鉴定他从始至终没有见到鉴定报告中的具体内容 。 房县法院经过重审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 认为龚先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 ,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并具有主动上缴等情节 , 酌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判决书中关于第三次枪支性能鉴定的描述 , 仅称送检射钉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为枪支 , 没有具体数据 。
龚先生认为自己的射钉枪是生产工具并非枪支 , 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并据此提出上诉 , 请求法院宣判他无罪 。 十堰中院经过审理认为 , 龚先生虽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射钉枪 , 但同时还购买了精密钢珠、高压气瓶、磁力环、无缝钢管等物品 , 均为枪支配件 , 经过三次鉴定 , 均认定涉案射钉枪为枪支 , 且有证人称曾见过龚先生的枪 , 可以打鸟 。
十堰中院据此认为 , 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龚先生明知涉案射钉枪为枪支而故意持有 , 并据此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8月22日 , 龚先生在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澎湃新闻 , 尽管案件经过重审后 , 将他的刑罚由管制一年一个月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 , “但我仍然认为我无罪 , 我还将继续申诉” 。
延伸阅读改装“射钉枪”男子获刑射钉器是建筑施工、木工工作中常用的工具之一 。 但是 , 有些人却利用射钉器的工作原理 , 将其私自改装 , 具有更强的威力 。 2019年10月14日 , 山西晚报采访人员从太原中院获悉:该院二审审结了高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 。
2019年3月16日8时许 , 被告人高某用随身携带的枪猎获四只野鸡 。 当日16时许 , 护林防火检查人员在对过往车辆进行登记和宣传过程中 , 发现高某后备厢内的野鸡 , 及副驾驶坐椅底部帆布包内的若干钢珠、射钉弹和一支枪形物 。
当日 , 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进行传唤 。 高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阳曲法院一审认为 , 被告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 , 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 。 鉴于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 ,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太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 ,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
据此 , 太原中院依法判决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