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宠物伤人,不只是饲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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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等于狗遛狗。”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遛狗的人需要承担责任,狗主人存在过错,同样也需要承担责任。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挂绳子绊倒,腾空面朝下摔地。监控画面显示,遛狗的女孩看到摔倒的老人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立即逃离现场。据目击者介绍,遛狗的小女孩并不是狗主人,狗主人是本村的。目前,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死者家属和狗主人双方正沟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简言之,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条件承担责任。而对于普通宠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比如遛狗不牵绳,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像本案中,第三人遛狗不牵绳,那么受害一方可以向饲养人或第三人追偿。(如果视为管理人,则直接承担责任。)
宠物,的确是现代社会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伴侣和情感寄托,但不能因此侵犯他人的权益。对于犬种饲养的规定、对于遛狗方面的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除了饲养人养宠物的文明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提高外,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于违规饲养宠物予以重点打击,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全民共建良好和谐的生活环境。
饲养人 宠物 侵权人 赔偿 动物【来源:笑笑聊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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