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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200万元买房获赠的两个车位因未交车位费被商转卖给他人 , 杭州某楼盘业主雷先生(化名)将商诉至 , 一审杭州滨江区、二审杭州中院均判决案涉车位归雷先生占有、使用 。
“商和物业两边踢皮球 , 到现在我也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 ”雷先生说 , 而他家门口的两个车位 , 至今仍是隔壁邻居在使用 。
对此 , 滨江表示 , 杭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 若被告方不配合车位交付 , 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 雷先生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案件经过
2013年 , 雷先生花1200万元在滨江某小区购买一套270平方米的房产 , 获赠两个车位 , 后房产一直空置 。 今年初 , 雷先生准备装修入住 , 发现两个车位被他人占据 。 他从物业获悉 , 这两个车位的使用权已被商卖给他人 。 多次协商未果后 , 2019年11月 , 雷先生向滨江起诉小区商海墅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 , 请求确认车位归他占有、使用 。
【这两个车位的使用权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杭州某楼盘业主雷先生】滨江审理查明 , 2013年3月 , 雷先生购房时合同附件约定商赠送地下车位2个 。 2014年4月 , 双方就车位使用权转让签订两份协议 , 约定商赠送两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 房产合同中包含车位使用权转让金 。 另约定 , 如雷先生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 , 商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索损失;拖欠车位费或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 , 商也可收回车位 。
此后 , 因雷先生未按规定完成交接手续 , 且2014~2018年未交车位使用费共6000元 , 商在2018年12月将案涉的两个车位以5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雷先生的邻居 , 并交付使用 。
滨江审理认为 , 原告依生效合同取得对讼争车位的占有 , 有合法的占有权源 。 虽然合同约定使用人拖欠费或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的 , 被告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车位 , 但原告对车位的占有、使用权 , 实质是通过支付购房款的方式 , 支付车位对价共42万元获得 。 即使无正当理由拖欠车位服务费 , 每年费用也只需1200元 , 被告的格式条款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 排除了原告占有、使用车位的主要权利 , 应认定为无效 。
据此 , 滨江于今年3月14日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有权占有、使用案涉车位 。
商不服上诉 , 7月27日 , 杭州市中级二审判决:驳回商上诉 , 维持原判 。
【这两个车位的使用权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杭州某楼盘业主雷先生】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车位
车位 , 即停车位 , 英文parkingplace,指停车的地方 , 包括露天场所及室内场所 。 车位按收费可以分为两种 , 免费车位和付费车位 , 在车场管理中 , 通过车位出租 , 提供停车服务 , 收取停车费是停车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 常将车位分为固定车位和临租车位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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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这两个车位的使用权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杭州某楼盘业主雷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