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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日,在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罗水市场前,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头部着地后昏迷。事发后,老人被救护车送到附近医院,经抢救无效最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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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初判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18 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委镇政府发布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8 月 17 日 17 时 21 分,110 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 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 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 身亡|初判为意外事件!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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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独自遛狗
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在今年年初颁发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该追究谁的责任?
金台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郭军表示,虽然公安机关初步判断此事件为意外,但是牵狗女孩的监护人以及涉事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依然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受害人家属有权要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中,牵狗的女孩仅 12 岁,属于未成年人,从其自身年龄、力量、判断力等都不能单独牵狗外出。因此,女孩的监护人应对女孩的牵狗外出导致老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狗的主人,在法律上称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要看对女孩牵狗外出是否知情。如果知情,那么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女孩未经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解开拴狗的绳子牵出,那么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老人的死亡后果只由女孩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郭军律师表示,这种赔偿对过错方是惩罚,对受害方是安慰,对全社会则应当是警醒。事关每个人的人身安全,法律不仅应保证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弥补,更应当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提示有可能发生安全风险之处,并要求人们加以注意。
另外,微博上有网友质疑,狗主人虽然拴了狗,但小女孩能解开,是否应当认为狗主人未能妥善看住自己的狗,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关于这点,郭军律师表示具体取决于狗被拴的细节情况,而这有赖于当地更多的细节还原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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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身亡|初判为意外事件!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应该追究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