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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 , 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 , 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 此事件经曝光后引发热议 。 8月18日晚 ,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进行情况通报 ,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
这一判断或许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 从通报情况来看 , 老人的死亡与狗主人以及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 。 如果不是狗主人将狗只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 , 如果不是罗某擅自将狗只牵出玩 , 就不会有后来的意外——狗挣脱约束绳 , 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 , 导致其受伤死亡 。 人们担心 , 这起事件被判断为意外事件后 , 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责任会被排除 , 老人之死会没有了下文 。
其实 , 这种担心大可不必 。 从常识上讲 , 镇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断 , 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 , 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 。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 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就这起事件来说 , 无论是狗主人 , 还是罗某 , 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 , 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或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
既然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 无论是狗主人 , 还是罗某 , 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 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 其实 , 罗某因为未满14周岁 , 根据刑法规定 , 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 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 , 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在民法上 , 意外事件也带来责任的免除 , 但对于意外事件的判断 , 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 , 这并不是镇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权限范围 。 当然 , 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 , 对过错的认定标准 , 要相对弱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 客观上 , 对于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死亡 , 狗主人和罗某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 虽然不是故意 , 却有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 。
【老人|马上评︱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响追责】根据《侵权责任法》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就这起事件而言 , 狗主人因管理动物的过错 , 罗某因擅自牵狗、采取安全措施不够等过错 , 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
考虑到罗某尚未成年 , 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 承担法律责任 , 付出一定的侵权代价 , 也是对他们的警示和教育 , 有利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
翻看以往的报道 , 这些年 , 因为狗只等宠物管束不够伤人事件 , 在各地都有发生 。 之前 , 就有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驱赶未牵绳的小狗被咬伤 , 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 , 这些意外之痛让人揪心 。 这起狗绳绊倒老人致死事件发生后 , 当地表示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 并强化宣传教育 。 不仅如此 , 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 , 对犯错未成年人虽然不予处罚 ,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只有依法惩处明示于前 , 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 , 才能拉紧那根约束宠物的无形绳索 , 避免类似悲剧刺痛人们的眼睛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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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老人|马上评︱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响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