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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绍兴8月18日电(通讯员章芳芳 吴闻哲)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刘壮团伙隐瞒事实、虚增借款金额起诉的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获法院改判,原审被告人王阿炳只需偿还实际借款12750元 。该团伙另有17起民间借贷案件也由新昌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大部分案件已获法院采纳并改判 。
2017年8月8日,家住浙江新昌的王阿炳经刘壮介绍向吕亮借款15000元 。吕亮要求在借条上填写借款5万元,理由是所谓的“行业规矩”,并表示王阿炳只需归还15000元即可 。在扣除首期利息后,王阿炳实际拿到手12750元 。
【出借一万余元要求写五万借条 民事检察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可是同年9月7日,吕亮却持这张借条起诉王阿炳,要求他归还5万元“借款” 。而王阿炳当时因外出躲债,没有到庭应诉,新昌县人民法院便作出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王阿炳归还吕亮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判决生效后,王阿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壮、吕亮等人多次对其滋扰、威胁,逼迫其偿还虚高债务 。新昌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侦查,刘壮、吕亮等9人也相继归案 。新昌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刘壮团伙对未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常采用上门喊叫、半夜打移车热线、播放高音喇叭、烧纸钱等软暴力手段催讨,迫使对方还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0年5月,经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新昌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判处9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缓刑不等,但未将他们虚增债务的放贷行为认定为犯罪 。
那么刘壮等人的放贷行为究竟是否合法?绍兴市县两级检察院的民事检察部门对该团伙涉及的所有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2016年至2019年,刘壮以新昌县南明街道的一家租车店为据点,伙同吕亮等人,长期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放贷 。该团伙对借款人口头约定月息15%,在预先扣除当月利息后,将剩余本金出借给借款人,同时要求借款人签订数倍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 。对催讨未果的债务,则依据借条频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以谋取非法利益 。
绍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通过刑事侦查笔录、询问笔录、双方转账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借条,存在虚增借款金额的情况,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存在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官还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院经再审,对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 。
目前,绍兴市检察机关对涉“套路贷”案件中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但原审判决认定借贷事实存在错误的案件积极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有效纠正错误裁判,有力维护司法公正,净化金融市场秩序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正义网)
【】网址:/a/2020/0818/1597736319.html
标题:出借一万余元要求写五万借条 民事检察监督纠正错误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