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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速报》2020年8月14日从法院了解到 , 该案被告人廖丽林 , 女 , 1988年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驾管中队 , 户籍地泰宁县 , 住泰宁县;因涉嫌犯受贿罪 , 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泰宁县监察委员会采取“走读式”调查措施 , 同年10月23日被泰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 同年12月11日由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2020年1月10日由泰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同年7月16日经泰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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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一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丽林涉嫌犯受贿罪 , 于2020年1月10日 , 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泰宁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 ,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 , 2020年2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 , 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廖丽林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 期间于2020年5月20日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 。 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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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 , 被告人廖丽林在担任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驾管中队辅警期间 , 利用办理驾驶人审验业务的职务便利 , 在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的过程中 , 与从事代办业务的约定 , 在驾驶人未到场、无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的情况下 , 廖丽林通过民警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 违规操作办理审验业务;从事代办业务的人员则向需要办理异地审验的驾驶人收集资料和资金 , 并按照每审验一人25元至80元不等的标准 , 提成分给廖丽林共计163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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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 ,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廖丽林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数字异常 , 当日将廖丽林交给泰宁县公安局继续调查 。 次日 , 廖丽林向泰宁县公安局交代其在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过程中 , 非法收受财物的事实 , 当日晚上回到家中 。 2019年10月16日上午 , 廖丽林在家中等候单位工作人员 , 后与工作人员一起到泰宁县监察委员会 , 泰宁县监察委员会于当日进行初核 , 并对廖丽林采取“走读式”调查措施 。 2019年10月23日 , 泰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 后廖丽林向泰宁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163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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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
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廖丽林在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驾管中队任辅警 ,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构成受贿罪 。 公诉机关指控廖丽林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
廖丽林在受到泰宁县监委调查谈话、讯问前 , 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 , 即已经向泰宁县公安局纪检组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监委调查至庭审期间 , 廖丽林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绐终供认不讳 , 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 , 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 应当认定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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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提出的廖丽林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 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廖丽林系坦白的指控意见 , 不予采纳 。 廖丽林在办理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过程中 , 在他人已有的行贿故意和已经实施的行贿行为的基础上 , 提出增加每单代办年检的费用 , 从全案和整体上来看 , 廖丽林不是贿赂犯意的最初提起者 , 故廖丽林的该行为不认定为索贿 , 该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 辩护人提出的廖丽林不具有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 , 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廖丽林具有索贿情节 , 应当从重处罚的指控意见 , 不予采纳 。
归案后 , 廖丽林退缴全部所得赃款 , 认罪认罚 , 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认罪认罚 , 可从轻处罚的控、辩意见 , 予以支持 。 廖丽林违法行为持续数月 , 涉及人员众多 , 社会影响较大 , 且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受贿过程中还积极主动要求增加贿赂数额 , 不适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对廖丽林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 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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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 ,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丽林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 。
二、被告人廖丽林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八百一十元 , 予以没收 , 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分页标题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1部(手机串号355405070587441) , 予以没收 。
【受贿|受贿!泰宁公安交警大队有人职务犯罪,竟是她违规操作,被判刑】
来源:(法检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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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受贿|受贿!泰宁公安交警大队有人职务犯罪,竟是她违规操作,被判刑